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教育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管理工作任务,直接对院长负责。
第二条 副院长分管学院教学工作,是教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负直接责任,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向院长请示汇报。
第三条 协助院长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制定学院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协助院长制定本院事业发展、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第五条 组织和带头参与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和管理学院常规教学工作,加强和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
第六条 制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计划并进行期终、年终总结。
第七条 领导和组织各教研部主任及教师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督促教师认真进行教学工作,组织各教研部认真开展听课、评课、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以及试卷的制作、批阅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负责课程实践活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指导教研部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九条 协助院长抓好学院发展规划、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协助院长组织和召开学院会议,研究确定学院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协助院长组织召开全院的会议、政治学习,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抓好全院工会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修改各项测评方案和评优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