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学位发〔2019〕3号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精神,积极协调学位、教务、继续教育、招生等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现有学士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提前做好政策衔接。
二、按照《办法》关于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自2020年起,市教委将不再统一委托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也不再统一委托开展市外教学点借考工作。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相关学业要求和水平测试,由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
三、自202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2020年以前招收的各类“辅修学士学位”生,按学校原有规定开展培养和授位工作。
四、市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审核标准,文件发布之前,其他未尽事宜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宣传,在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平稳过渡。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