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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十三五”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青年人才队伍成长,落实《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路径

主要支持符合《支持计划》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围绕市、校级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需要申报青年教师专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个人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

二、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平台。青年教师可围绕以下平台申报项目:

(1)校级及以上的教学平台,主要为由学校统一管理的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课程资源建设平台等。

(2)校级及以上的科研创新平台,主要为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众创空间、科普基地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各院系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3)各教学单位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已建成的教学、科研平台。

(4)若暂无平台可供申报者选择,也可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给予支持。

2、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1)支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为优化教师队伍学缘结构,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到国内市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2)支持青年教师离校参加培训、进修。重点支持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等作访问学者,参加专业培训、进修等。

(3)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双师双能”素质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到行业及知名企业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实践锻炼,与行业及知名企业合作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等。

(4)其他:支持青年教师认为对于提升素质、促进发展有价值的其他活动。

2、申报要求:

(1)教师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围绕相关平台建设需要提出,可以跨系(院)申报。

(2)教师申报项目需认真填写《青年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表)。

(3)项目需经相关平台负责人、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同意推荐。

三、支持措施

1、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1)在市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给予3年集中学习时间;在市内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集中学习时间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2)学习期间的财政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仍按学校现有关规定执行。

(3)报销学费和资料费(原则上学费不超过5万元、资料费不超过2万元)。

(4)在市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支持差旅费1万元。

(5)集中学习期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6)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相关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青年教师离校参加培训、进修:

(1)支持青年教师为出国培训、进修或访学所需参加的外语水平培训,学校报销培训费。

(2)青年教师离校培训、进修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少于半年。

(3)学校全额资助培训、进修或访学的培训费(学习费)、资料费、往返于学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4)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全额发放财政统发工资,按照校内非教学部门同职级人员的日常绩效工资标准的100%计发绩效工资

(5)若属于市级及以上公派出国培训、进修或访学的,全额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助。若属于学校自行选派出国培训、进修或访学的,可参照公派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6)培训、进修或访学期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3、青年教师参与行业(企业)锻炼:

(1)青年教师到行业及知名企业从事专业建设所需要的实践锻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可分两段执行。

(2)锻炼期间,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全额发放财政统发工资,按照校内非教学部门同职级人员的日常绩效工资标准的100%计发绩效工资,工作日期间按50元/天的标准给予市内出差补贴。

(3)锻炼期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

(4)学校资助青年教师与行业及知名企业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管理改革创新等所需的研发经费。

(5)合作研发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只需完成本岗位规定的50%。

(6)合作研发成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计为科研成果工作量。

4青年教师认为对于提升素质、促进发展有价值的其他活动,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四、工作经费

1、学校原则上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左右的工作经费。申报者按项目需要认真做好经费需求数量核算,经费使用范围:上列支持措施中除绩效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2、项目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经费预算填报使用进度表,在学校审核批准支出范围内使用。

3、工作经费不得支付劳务费,费用报销按学校相关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在项目结束时需接受专项审计。

五、申报程序

1、教师个人或团队填写《申报书》,若属于平台的项目,需向项目所属平台的管理部门提交,提出支持申请;若不属于平台的项目,需向申报者所属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所属平台的管理部门需结合平台建设需要,对项目认真审核,慎重推荐对平台确有支撑价值的项目,并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3、教师所在院系(部门)结合专业建设规划和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对项目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4、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遴选。

5、评选结果公示。

6、评选结果报学校办公会审批。

7、学校与获得支持者签订项目协议。

六、考核与管理

1、列入学校项目支持的教师,要积极对外进行联系,持对方接受通知和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未完善手续者,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将按《申报书》所列进度对其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开展中期考核。

3、项目结束后,学校按《申报书》所列个人成长预期目标和项目产出预期成果进行验收。

5、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支持者出现违法和违纪违规事件,经核实后学校可暂停或取消其支持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各类费用。

6、被支持者在支持期和服务期内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按照签订协议退还和赔偿相关费用。

七、其他

1、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若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3、学校授权人事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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