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
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校行办〔2016〕82号)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实施细则》(校行办〔2016〕83号)文件精神,经教师申报,所属部门(平台)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办公会审议,同意首批支持50个青年教师成长项目。为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实效,现将项目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青年教师成长资助项目主要包括三类:攻读博士学位(考取一位支持一位)、访学和企业行业实践锻炼。(具体资助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项目时间
项目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2016年9月正式启动实施。访学、企业行业实践锻炼原则上一年,特殊情况不得低于半年。
三、项目责任划分
项目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制。学校主要负责项目经费的拨付和最终验收。系(院)负责项目过程管控,阶段性验收,同时院系需根据项目推进情况提供必要的项目配套或条件保障。
四、经费管理
(一)资助额度及使用范围
1、攻读博士学位:资助10万,主要用于报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费、资料费等。
2、国内访学:资助7万。主要用于访学所需参加的培训费、学习费、资料费以及往返于学校与就读学校之间的差旅费。
3、国外访学,访学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原则上为《泰晤士报》的TIME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高校)。根据访学目的地不同,资助10-12万。具体金额待访学申请成功,签订目标任务书时再行确定。
4、企业行业实践锻炼:资助7万,主要用于与企业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管理改革创新等所需的研发经费以及差旅费。
(二)经费的拨付及报销
1、项目申报人应根据费用预算,分期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院系应共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进度等情况,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支出人员经费。
2、攻读博士申报人,一旦考上博士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借款5万,待完成学业返校后进行冲账。如果在5年内取得相应证书,学校将支付余下5万。超过5年取得的,每延迟1年取得,扣减3万元资助金。
3、访学申请成功后,学校将项目经费的1/3拨付给相关院系。根据目标任务书,院系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的,报销同期费用的1/3,学校报销同笔费用的2/3。
4、企业行业实践锻炼申请成功后,学校将项目经费的1/2 拨付给院系进行管理。院系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报销同期费用的1/2;学校报销同笔费用的1/2。
5、项目申报人没有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或验收未通过的,院系应不予报销本期费用,直至完成项目进度并验收通过。
6、学校最终验收不合格的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申报人将退回学校和院系已支持的费用。
五、其他要求
(一)考虑到每个项目的特殊性,原则上采取“申请成功一位、目标任务书签订一位、资助金费拨付一位”的方式进行。
(二)已成功申请访学或到企业行业实践锻炼的项目申报人,须在离校5个工作日之前,将对方大学邀请函、企业接收函以及其他可证明申请成功的材料报送人事处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后,人事处出具《关于拨付 同志“青年教师成长资助金”的通知》(附件2),一式4份,其中,人事处、财务处、院系、项目申报人各留存一份。财务处根据拨付通知将部分项目费用划拨至申报人所在院系。
(四)结束访学或企业行业实践锻炼的,须在回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报到。如延期未按时报到的,按照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须书面形式告知人事处。
(五)“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是南山人才工程之一,今年遴选的50个项目是学校资助青年教师个人成长的初次探索和尝试,请各院系高度重视,关注、支持青年教师个人能力提升,围绕院系平台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6年青年教师成长资助项目名单
2.关于拨付 同志“青年教师成长资助金”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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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