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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防火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分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防火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挂靠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基建后勤处负责人任副主任。防火委办公室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消防兼职人员,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监督、巡查、督促整改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及校内其他人员消防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初起火灾扑灭、火场自救和逃生技能;

(三)坚决阻止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火灾隐患;

(五)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消防部门(119)和保卫处值班室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部位、燃烧物质,在能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人员疏散和扑救火灾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仓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巡查,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对用火、用电、用气做出严格的规定,对防火安全技术操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将所建立的制度上墙,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节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校内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基础建设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和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相关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安全疏散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材、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二)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师集体宿舍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维护,定期组织检测、检修。

(三)食堂、配电房、实验室等专用建筑、专业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监督。

(四)租赁经营场所应按规定自行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由租赁经营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监督。

(五)常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等)的配置、更换,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保卫处统一购置。

(六)学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统一归口管理,保卫处消防干部负责登记建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

(七)学校单位、部门落实专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登记建帐,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维护。

(八)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盗窃、损坏、失效的要及时报保卫处进行更换配置,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缺失的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购买配置。

(九)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扑救,造成灾害扩大的责任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故意破坏、盗窃消防器材的,除要赔偿损失外,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或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负责区域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管理、检查;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保证疏散设施完好。

各种消防设施、器材是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

第四节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登记记录,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通知消防维保单位及时修复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四)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控制中心内线电话;

(五)不准在消防控制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六)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节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凡拥有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二)各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应确定专人管理,定点存放;存放地点的通道间距、灯光等电源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防止跑、冒、滴、漏的事故发生,存放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有效防范措施;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五)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其运输车辆,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不得进入校内

(六)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安装防爆灯,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七节 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餐馆、摊点等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禁止在木工房印刷厂、库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和能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用火、动焊施工。作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从业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发生火警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燃具。

第二十三条  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一)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和燃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二)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三)凡新增单项功率在10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须向学校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四)发生用电、用气故障时,主管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能源管理部门报告。能源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检修;

(五)基建后勤主管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电气设备和燃气设备以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整改隐患。

第八节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出租房屋(包括出租门面),出租单位(个人)应当与租赁单位(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个人)负有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租赁单位(个人)负有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学校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外聘人员(包括外聘教师、合同工、临时工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九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并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放置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节 义务消防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保卫处专职干部、重点防火单位职工、物业公司保安、学生社团成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在学校消防机构的领导下,开展义务消防工作。

义务消防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做好校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定期学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的技能;掌握学校的防火情况,熟悉火灾易发部位的基本情况,并制定扑救火灾事故的方案。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义务消防队员应迅速到位,及时报警,组织人员和财产疏散,积极参加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节 消防工作例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结合安全稳定工作会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全面总结和布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稳办工作例会,定期研究、布置、落实近期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周工作例会,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存档。

(二)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传达各级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等

(三)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当报送学校消防机构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发生。

第十二节 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同时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机构。重大火灾事故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启动学校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指挥火灾现场被困人员疏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机关通报火灾情况;指挥和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做好后勤、水电、通讯、交通运输及医疗、生活等相关工作;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火灾事故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学校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学校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学校消防机构应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面呈报学校、上级机关。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经过;

(三)火灾原因分析;

(四)火灾事故损失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六)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七)教训和整改措施;

(八)附件内容应有: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核定清单;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按照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校进行拉网式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学校防火安全检查查出的火灾隐患,由学校消防机构负责立案,并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由学校消防机构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销案。

各单位自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立案,并及时进行整改,然后通知学校消防机构验收后销案。

第四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机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新进人员、实验员、重点工种和外来实习人员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六条  教务部门、学工系统应当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负责落实课程、师资安排和经费保障。

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消防机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要求,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专业授课老师,提供消防知识材料,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职工实行岗前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厅室在集会、活动期间,应利用图片、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并设置引导人群疏散的指示标志或图示。

第五十一条  每年的十一月为全校的“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由学校消防机构根据政府当年宣传主题,拟定学校宣传月活动方案,督促、指导校内各单位完成宣传月活动,并将学校开展活动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校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学校消防机构负责制定,校内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全校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年举行一次,由学校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学校消防机构指导和监督。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聘请的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周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技能训练,每年应举办一次消防技能比赛,提高队伍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六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稳定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由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普及,防火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改善本单位消防设施,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六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国家和师生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六十四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外,事发当年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和晋级晋职资格。

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及以上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消防机构指出不改正的;

(三)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经上级机关或学校消防机构指出不改正的;

(四)私接乱拉电气线路,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五)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六)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八)特殊岗位未持证上岗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九)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十)损坏、掩埋、圈占、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一)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十二)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三)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十五)因过失引起火灾事故的;

(十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及时缴纳,罚金一律交财务部门,作为消防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法规相抵触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学校保卫处督导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教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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