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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校园秩序管理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非本校人员、车辆、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应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车辆应接受门卫人员检查;航空器降落校园须提前经学校保卫处许可。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物品等违禁品进入校园。

第五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国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等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2014〕59号)中“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生供应盒饭的,需要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的要求,凡未经批准的配送餐饮企业,送餐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主管(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生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在校内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经宣传部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在学校指定的位置或者许可的地点进行。

对散发、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安装和使用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使用和安装无线转播装置、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必须报请信息中心审批,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使用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种公共设施对外开放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活动主办者应当对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等),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会、演讲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学生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开展活动,应当遵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校园内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校园道路畅通。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停放,严禁超速,一律禁鸣。

在学校区域上空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持有经飞行管制和民航部门批准的文件,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严禁飞行。

第十九条 校内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证照齐全,并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或者离开校园,或者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在校内摆摊设点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校内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涉黄、涉毒等行为;不得损坏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禁止从事封建迷信、邪教和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饲养宠物应遵守重庆市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携带动物,校外人员禁止携带犬只进校,校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重庆市和学校的相关禁、限放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到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户应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服从、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责任(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功能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责令其离开校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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