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优化程序,提高实效,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外办文〔201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外侨综〔2016〕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外办发〔2020〕27号)及其他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党委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具有严格规定的出访时间在90天以内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分为一般性公务出访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一般性公务出访(以下称公务出访)是指为推进校际交流合作工作的公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以下称学术出访)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育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及各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学术出访。
第二章 学校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与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处)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规章制度、计划汇总及上报、备案、申请材料审查、公示、任务报批、手续办理和出访任务实际执行情况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部负责对学校处科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审查备案;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纳入日常监督,强化监督的再监督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最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与回访实施监督检查;
(五)教务处负责审核涉及教育教学活动性质的学术出访,并对出访绩效进行评估;
(六)科技处负责审核涉及科学研究、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性质的学术出访,并对出访绩效进行评估;
(七)人事处根据归口管理权限,负责对相关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对因教师队伍建设需要而开展的学术出访的审核,并组织对出访绩效成果进行评估;
(八)财务处负责对出访人员和团组进行经费预算审核和决算审查,出访任务执行后的费用报销工作,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各二级单位党总支(或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出访任务的审查工作,具体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内容、必要性、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出访人员情况(包括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业务条件、身体状况)、出访期间工作安排、出访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与保密情况等事项。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第六条 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出访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实行预申请及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做好本单位公务出访计划和学术出访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务出访计划申报程序
(一) 根据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实际需要,国际处汇总各二级单位外事工作计划,提出次年度学校公务出访计划总量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 根据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坚持因事定人原则,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学校年度公务出访实施计划及人选建议,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术出访计划申报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组织有需要学术出访的教学科研人员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申报表》(附件1),结合实际情况初审后汇总相关情况交至国际处;
(二)国际处汇总各二级单位学术出访计划,提交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将审定后的出访计划报请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外办备案通过后,相关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执行。
第九条 学术出访原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中有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研究过程中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实际需要,且有经费预算的;
(二)受邀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被大会采纳,或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的;
(三)执行校际国际合作项目协议,需要出国境开展教学工作;
(四)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计划,需要出国境开展学术访问、交流培训的;
(五)任职于国际学术组织,出国境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
第十条 学术出访计划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按照部门业务范围由国际处牵头,组织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经费预算,有预算方可执行,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并按照我校相关流程做好申请和报备。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参观访问,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团人员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者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之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三)严格控制出访国别、在外停留天数。同一团组出访国家不得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时间(含离境、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国别、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四)严格执行干部出访规定。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同期出访,不得同时或者6个月内出访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正职校领导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2次或者2年内不超过1次,副职校领导3年内临时因公出国不超过1次。领导干部退休前6个月不再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不得受理无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及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参加校外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日程、费用预算。赴国(境)外培训的,同时还需提交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批件。
(六)公务出访任务没有列入计划的一律不作安排,未经报批审核的一律不得出访。已备案的学术出访的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按照实际需要审批。未备案的学术出访,如确有需要安排,须说明理由并单独进行个案报批后执行。
(七)严禁以因私名义执行公务活动,责任自负。
(八)已退休的教职工不再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逐级把关、严格审批,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按以下流程做好审批管理:
(一)初审。因公临时出国(境)须逐级审批,出访团组须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附件2)后由各单位对出访任务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出访性质,完成校内审批流程。
(二)公示。国际处对出访团组的人员信息、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信息通过OA系统、公示栏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应对因公出国(境)人员严格备案,按照学校、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相关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四)审批。国际处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人数、时间等出访严格审核,重点审查出访团组的任务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派出:
1. 提交邀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2. 无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
3.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任务不相符;
4. 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出访任务执行的;
5. 其他不符合因公出访规定、外事管理规定的。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自觉接受由国际处联合保卫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开展的行前教育,签订《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责任书》《出访承诺书》,未参加相关行前教育和培训会的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期间,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重大、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守外事纪律,出访团组在外期间,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形象。遵守政治纪律,加强安全防范,做到内外有别。
(二)严格开展过程监督。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责,严格执行党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严格选择出访航班。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并尽可能利用我市已开通的国际航线,严禁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四)严格执行出访任务。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严格执行出访日程计划,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严禁敷衍或随意变更出访日程、出访路线、国家(地区)数。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境(以边检签章时间为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五)严格实行行前报备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因故延后出访计划的,须将最终出访日期、出访航班向国际处报备无误后才可执行;因故取消出访计划、出访团组人数变更的,须提交必要性说明至国际处。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加大事后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实行护照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持因公护照,应对其妥善保管,并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交回国际处。
(二)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体团员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报告表》(附件3)、《重庆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4)和出访报告(包括出访经费使用情况、以图片或文字形式真实记录团组在外完成任务的情况等)。国际处对其执行任务情况及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严格做好绩效评估。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成果进行评估,监督出访成果转化落实和绩效评估工作。出访团组须在任务结束30天内提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因公临时出访绩效评估表》(附件5)至出访审核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后,提交国际处备案并公示。出访绩效评估结果是财务报销要件,也是审核审批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及相关出访团组的重要参考。
(四)加大检查惩罚力度。逾期不交出访报告、出访绩效评估表的单位或个人,无实质内容的、与请示不符合甚至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予以通报,取消6个月内该二级单位出访计划。出访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审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在出访预算内按照规定安排食宿和交通,严禁通过旅行社或者中介机构“打包”付费。对外收授礼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九条 加强经费审核,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财务处将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审核报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条 国际处牵头,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和回访,并向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暂行实施办法》(院行办〔2016〕289号)同时废止,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申报表
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
3.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报告表
4. 重庆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绩效
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