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优化学校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包括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创收经费等;各项支出应当与学校任务具有相关性,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任务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列支,未纳入或超出学校年度预算的,须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列支。
第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学校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应参照上级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上级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纪检审计部门确认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采用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签和集体会签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审批人要正确行使学校赋予的权力,认真执行学校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规的报销材料有权不予受理,并向财务处处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材料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报销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且拒不纠正的,应向纪检审计部门报告;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审核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七条 备齐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报销人办理财务报销前,应备齐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包括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票据及其他补充材料,报销人提供的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 填写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人备齐原始材料后,依据经济业务类别,按要求填写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类财务报销单据,报销人填写的财务报销单据应清晰、工整、要素完备。
第九条 经费负责人审签。经费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使用范围内,写明列支经费项目。
第十条 逐级审签。经费负责人审签后,根据具体经济业务的列支经费项目和金额,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依次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 提交财务报销。履行完逐级审签程序后,报销人将原始凭证提交会计人员,包括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填制记账凭证后,由出纳人员完成支付。
第三章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一)票据类型
票据包括发票、财政性票据以及境外票据,上述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票据应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依法依规追究提供虚假票据者的责任。
(二)票据审核要求
1. 印章齐全
(1)发票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印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2)财政性票据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专用章,加盖开票单位印章,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使用有效期内;
(3)境外票据通常包括receipt,有公司盖章、签字、支付信息的invoice,或有支付信息的电子订单。
2. 要素完善
(1)票据须具备开票日期、付款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信息,其中付款单位须填写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定额发票、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除外);
(2)票据显示的经济业务内容笼统或者数量、单价未单独列明的,须由开票单位提供加盖印章的明细清单,清单总金额应与票据金额相符;
(3)票据要素信息须准确、清晰且不得涂改,要素信息有错须重开;
(4)票据背面须由经济业务的经手人与验收人签字(交通费用等个人票据只须经手人签字);
(5)定额发票须由报销人在发票背面注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时间、数量、单价等信息;
(6)电子票据应打印完整,确保二维码等信息可以读取、校验,并由报销人在系统无法识别的票据背面签名承诺“此票据只报销一次”;
(7)境外票据主要内容须翻译为中文,包括付款人(或单位)、收款人(或单位)、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及支付日期,由翻译人签字。
(三)票据遗失的情况
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依据,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邮寄、保管不善等原因遗失的,须完善以下手续:由开票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报销人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遗失情况说明》(附件1);对于无法复印存根的一次性车票、船票、飞机票等,由报销人在《票据遗失情况说明》中一并说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审批后,方可提交报销。
(四)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
对于野外实习、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教学活动中,在野外临时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应尽可能的取得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取得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由报销人据实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无法取得票据情况说明》(附件2),同时附上有收款人签名、联系电话的收款收条和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报销材料,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审批后,方可提交报销。
(五)其他补充材料
当票据无法显示完整、充分的信息,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时,报销人还应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以作证明;其他补充材料包括支付记录、订单明细、行程计划、活动方案、人员名单等。
(六)票据整理粘贴要求
在提交报销前,报销人应将备齐的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对于规格较小的票据(尺寸小于A4纸的)须按要求粘贴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粘贴单》(附件3)上,其余票据依次放置整齐即可,不需粘贴。
1. 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按不同类别和金额进行分类。
2. 对于须粘贴的票据,按照以下原则粘贴:
(1)靠线框右侧,自左向右沿上边以鱼鳞式粘贴票据,每张票据均需贴在粘贴单框线内,对于粘贴后超出粘贴单的部分,应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
(2)票据正面朝上,便于审核和日后查阅;
(3)类别、金额、纸张大小相同的票据应粘贴在一起;
3. 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粘贴时,出现以下事项,须重新粘贴:
(1)票据颠倒放置、粘贴;
(2)票据中夹杂有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品;
(3)票据要素信息被覆盖、缺损、模糊;
(4)其他不符合粘贴要求的情况。
(七)票据不予报销的情况
1. 无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或未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票据,或票据经济业务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票据;
2. 要素信息不完整或有误(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的票据,或毁损严重,主要要素信息无法辨认的票据;
3. 伪造、挖补、涂改的,或金额大小写不符的票据;
4. 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或超出报销期限的票据;
5.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三条 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
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信息、审批信息、付款信息的汇总载体,报销人务必逐项、准确填写,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再提交报销;主要包括《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简称“差旅费报销单”,附件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费用报销单》(以下简称“费用报销单”,附件5)、《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领款单》(以下简称“领款单”,附件6)、《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借款单》(以下简称“借款单”,借款单为多联单据,不提供电子档)、《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内部转账单》(以下简称“内转单”,附件7),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投递单》(以下简称“投递单”,附件8)等财务报销单据。
(一)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类型
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当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支出包括交通费(不含租车费)、住宿费或者伙食补贴时,财务报销应使用差旅费报销单。
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费用报销单
当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支出为通讯费、材料费、设备费、印刷费、接待费、租赁费(含租车费)、工程建设费等时,财务报销应使用费用报销单。
3.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领款单
当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支出为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福利费、慰问金、保证金、课时费、劳务费、咨询费、学生奖助学金或者支付给公司(单位)的保证金、押金等时,财务报销应使用领款单。
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借款单
当经济业务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原始票据时,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任务的完成,确需由学校先行支付款项、或者超出个人公务卡支付额度的,借款应使用借款单。
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内部转账单
当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支出为支付给学校内部单位的费用时,财务报销应使用内转单。
(二)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填写要求
1. 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2. 逐项填写单据所载事项,说明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及支出金额,与原始材料信息相符;
3.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挖补;
4. 书写金额时,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比如,人民币的币种符号为“¥”、货币名称简写为“CNY”),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比如,人民币的货币单位为“元”);
5.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金额时,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6. 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7.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8.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比如,人民币的货币名称为“人民币”)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9. 一项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所有支出须填写在一张单据上,比如一次外出培训所产生的交通费、保险费、住宿费、培训费、伙食补贴等填写在一张单据上,一次报销。
(三)财务报销单据不予报销的情况
1. 填写内容污损、模糊、无法辨识,或不完整;
2. 填写内容与原始材料不符;
3.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者有涂改;
4. 未履行完相关审签程序,或者未注明支出经费项目;
5.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报销单据。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由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签。经费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经费审批职责,对本部门或职权范围内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预算用途、标准、范围审批。
第十五条 大额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集体会签。重大经济事项的办理,还须提供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事项,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一)学校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逐级审批 主体 审批 金额权限 |
经费 负责人 |
会计科 科长 |
财务处 处长/副处长 |
分管 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
0至 5000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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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 5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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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至 1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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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 5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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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 10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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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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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条第(二)、(三)、(四)条款所列经费支出事项外,其余事项均执行以上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
(二)学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部分特殊事项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 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支出审批权限
审批金额 权限 逐级 审批主体 |
基建后勤处处长 |
财务处 处长/副处长 |
分管 校领导 |
分管财务 校领导 |
校长 |
0至 5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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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至 1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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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 5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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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 10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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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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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殊经费或经济业务支出审批权限
经费项目、 经济业务 |
逐级审批 主体 审批 金额权限 |
经费 负责人 |
财务处 处长/副处长 |
各党总支书记 |
分管 校领导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校长 |
党建经费 |
0至 5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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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至 1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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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 5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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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至 10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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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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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受托代理经费 |
任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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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证金、质保金等 |
0至 10万元(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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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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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学校常规性经费支出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学校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由财务处副处长或处长审批,不再报上级审批:
(1)按照财务计划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经费及生活补贴、住院慰问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2)定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学金;
(3)定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经费负责人需临时授权他人代为审批的,须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费审批授权书》(附件9),并向财务处提交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1.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2.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审批人的,须向财务处提供《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费审批人变更书》(附件10),由校长批准,方可变更审批人。
第十八条 按照回避原则,各级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业务,如遇此类情况,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审批(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除外):
1. 各部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经办的,须增加本部门/学院党务负责人审批;
2. 各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办的,须增加本部门/学院党务负责人审批;
3. 各部门/学院党、政负责人同时经办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 学校领导(不含分管财务校领导)经办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 分管财务校领导经办的,由校长审批;
6. 审批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济业务,由上级领导审批。
第五章 报销期限与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学校的真实收支情况,各项经费支出应及时报销,须自票据开具的时间起,六个月内完成报销,如票据开具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则报销期限截至2019年5月31日;科研经费支出的报销期限,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张或同一单位开具的票据金额累计达到2000元的,报销时,应由学校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收款方;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应使用公务卡的,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报销时,应由学校账户还款至付款人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暂可使用现金结算的,或者符合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对公转账结算的,以及发放给教职工的慰问费、抚恤金、困难补助、福利费等,报销时,可由学校账户转账至报销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各项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项常见费用报销
(一)差旅费
1. 差旅费指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执行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任务,临时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报销。
2. 报销差旅费的部分要求:
(1)到重庆市主城区外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票报销;在重庆市主城区临时外出办公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实际误餐情况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票报销。
(2)原始票据显示出差行程不完整的,须在财务报销单据上说明原因并补充完整行程。
(3)出差无法提供邀请函、通知或其他可以显示出差地点、日程安排、接待方等信息的材料,须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出差信息表》(附件11),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提交报销。
(4)出差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地返回重庆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按从出差地返回重庆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5)对于出差期间,由接待方或承办方安排伙食的,仅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接待方或承办方接送和安排车辆的,不发放出差地交通费。
(6)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教学活动中,在野外临时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取得票据的,在确保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由报销人据实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无法取得票据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7)公派进行挂职锻炼的人员,视同在校到岗上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和公杂费补贴,按照实际挂职天数,同等享受学校到岗人员中餐补助,经费从人事处统管的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公派参加学历教育性质学习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和公杂费补贴。
公派参加各种学习(除学历教育性质学习外)、培训,超过30天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仅发放公杂费补贴。
公派进行国内访学、研修,超过30天的,且接收单位不负责伙食的,按照实际访学天数,参照学校到岗人员中餐补助标准,发放伙食费补助,不发放出差地交通费和公杂费补贴。
不超过30天的短期学习(除学历教育性质学习外)、培训、国内访学、研修,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费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项具体补贴标准详见《因公出差(特殊事项)补贴标准》(附件12)。
(8)学生外出实习实践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参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减半执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的其他票据和证明材料不再报销,仅作为报销材料一并交财务处存档。
(9)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我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凭票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3. 差旅费不予报销的情况:
(1)乘坐飞机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时,无法提供登机牌,或出差地住宿费票据。
(2)市内交通费报销时,连号出租车票不予报销(同一日期、同一辆车的出租车票视同连号车票)。
(3)公交卡充值票不予报销。
(4)异地的出租车票、公交地铁票、网约车票等应和出差差旅费一并报销,单独申请不予报销。
(二)会议费、培训费
1. 会议费指参加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会议产生的相关费用;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2. 培训费指参加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3.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的部分要求:
(1)必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通知的内容至少包括会议主题/培训项目、举办地、日程、费用、主办方/承办方。
(2)会议/培训通知必须加盖主办方/承办方印章、或加盖学校电子公文印章、或具备公开文号、或具备其他公开可验证性材料。
(3)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与差旅费执行相同要求。
(4)会议/培训结束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及时、一次性报销。
4. 会议费、培训费不予报销的情况:
到党中央、国务院命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参加培训的,不予报销。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1.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指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办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等上级文件执行。
2.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部分要求:
(1)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签证/签注、出入境记录等证照复印件。
(2)须用中文注明报销材料的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翻译人签字。
(3)外汇折算人民币金额,遵循以下原则:能够提供实际支付汇兑证明(如金额、币种、日期、用途能够一一对应的银行刷卡记录、汇兑记录、还款记录、汇款记录、公司收款记录等凭据)的,可以直接使用汇兑后的人民币金额;不能提供实际支付汇兑明确凭据的,一律按中国银行汇率牌价的中行折算价进行折算。
(4)外汇汇率日期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有交易记录的,使用交易日汇率;没有交易记录的,一律使用票据开具日汇率;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包干补助使用出差期间任意一天的汇率。
(5)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票据据实报销。
(6)除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补贴标准》(附件1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7)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支付所有费用。
(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境外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或未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的,不得报销境外城市间往来支出。
(9)在国外期间,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执行,不再单独发放伙食费。
(10)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11)学生出访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国际旅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伙食费、住宿费不高于教职工标准,不领取公杂费。
3.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的情况:
没有出国(境)任务批件者、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或未向国际交流处申报出国(境)者,不予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指各类接待费用(含外宾接待),具体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日用品等;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暂未有文件规定的内容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4号)等上级文件执行。
(五)劳务费
1. 劳务费指外单位和个人临时用工劳务费用,具体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评审费、讲座费、翻译费、稿费、模特费、被试费及其他劳务费等;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发放劳务补助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 报销劳务费的部分要求:
(1)发放劳务费应全部通过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对于劳务提供方已开具发票的,应向财务处申报,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纳税。
(2)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不得代发代领,不得虚构劳务费发放事由、伪造劳务提供方信息、签名。
(3)须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件14),科研经费支出的劳务费不须填写。
(六)咨询费
1. 咨询费指学校任务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外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费用,具体包括各类招生、就业、项目管理、财务、审计、法律、战略等的咨询费。
2. 报销咨询费的部分要求:
报销咨询费,与劳务费执行相同要求。
(七)办公费
1. 办公费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具体包括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报刊杂志订阅费、名片、刻章、冲印、饮用水等。
2. 报销办公费的部分要求:
金额达到100元时,若发票上未列明明细,则须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明细清单需加盖销售方印章。
(八)印刷费
1. 印刷费指零星资料的购置费、出版费等,具体包括资料费、复印费、打印费、文本制作费、出版费等。(教职工采购的零星图书在此费用列支)
2. 报销印刷费的部分要求:
报销印刷费,与办公费执行相同要求。
(九)邮电费
邮电费指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及传真费、电话费、宽带费、信息使用费等。
(十)专用材料费
1. 专用材料费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容易发生损耗的日常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
2. 报销专用材料费的部分要求:
若发票上未列明明细,必须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明细清单需加盖销售方印章。
(十一)维修(护)费
1. 维修(护)费指日常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具体包括教具、设备、公共设施、网络系统等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2. 报销维修(护)费的部分要求:
(1)按照规定已签订合同的,根据合同条款执行。
(2)大型房屋修缮及装饰、装修工程等应申报资产设备处,须纳入资产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才能报销。
(十二)其他交通费
1. 其他交通费指租车费用、以及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 报销其他交通费的部分要求:
仅学校公务用车支出和科研经费用车支出可以报销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仅学校公务用车支出可以报销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维修费、保险费。
(十三)会员费
1. 会员费指参加各种学术团体、社会组织而支付的团体会费或个人会费。
2. 报销会员费的部分要求:
须提供会费缴纳通知。
(十四)实习费
1. 实习费指因学生实习活动产生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实习管理费、学生交通费、学生住宿费、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讲课费、保险费、资料费、打印费、复印费、耗材费等。
2. 报销实习费的部分要求:
(1)须提供实习计划,至少包括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具体行程、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等信息。
(2)对于确需到旅游景点写生等特殊实习,应提交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提交报销。
(十五)学生活动费
1. 学生活动费指用于各类学生活动(包括学生党团活动、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管理、班级管理、评奖评优、毕业迎新等)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印刷费、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其他费用等。
2. 报销学生活动费的部分要求:
学生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开展学生活动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得用于宴请、旅游性考察费等。
第七章 报销其他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济业务,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采购程序,财务报销时,须提供规定的采购材料和合同作为报销材料,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进行付款,未履行采购程序的、或采购程序未完善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修缮,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入库,财务报销时,须提供国有资产入帐单作为报销材料,未履行国有资产验收入库的、或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信息未完善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有特殊原因的,须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未使用公务卡说明》(附件15),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提交报销。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对同一经济业务的支出要按规定逐级审批,并一次性完成报销,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名目,将支出金额化整为零进行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控建设,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以虚构经济业务套取学校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和事后报销。必须遵守“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确有必要”的原则,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公款购买烟、酒和奢华礼品,严格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健全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优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报账的效率,遏制各种不合理的开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应向纪检审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报销虚假发票
报销虚假发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虚构业务,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
(二)违规报销“三公”经费
动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接待费标准,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开支娱乐、健身等类别的支出;报销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出境费用,超标准报销因公出国经费。
(三)违规报销差旅费
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进行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超标准报销差旅费。
(四)违规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在《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列示的地点举办各类会议/培训,借会议/培训的名义组织旅游、安排无关的参观考察或宴请,违规发放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等;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关费用;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
(五)违规发放人员经费
虚构发放事由,虚报冒领、伪造领款人信息和签名,超标准发放人员经费。
(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巧立名目,违规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或者发放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规范发放各类津贴、补贴,虚构事由发放津贴、补贴。
(七)违规报销个人和家庭支出
报销任何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支出,具体包括手机、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参观旅游等支出。
(八)违规预付、转移资金
以借款等方式,将经费预付至近期无计划发生经济业务的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测试费、合作费等名义将经费划拨到校内其他部门、课题组。
(九)其他违反本规范,或上级文件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单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日起施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遗失情况说明
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无法取得票据情况说明
3.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粘贴单
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费用报销单
6.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领款单
7.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内部转账单
8.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投递单
9.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费审批授权书
10.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费审批人变更书
1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出差信息表
12. 因公出差(特殊事项)补贴标准
13.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补贴标准
14. 重庆第二师范学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1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未使用公务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