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有序,彻底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各类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各种代收代缴费等。
第三条 所有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通过统一收费平台,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财务可以监管、审计可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应当全部纳入统一收费平台进行管理,并向财务处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名目、实施收费行为。
第六条 学校授权财务处组织管理各类收费。未经财务处授权,学校任何人员不能参与收费。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七条 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收取的代收代缴费用,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书面申请送交财务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通过后纳入统一收费平台,进行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使用市财政局非税电子票据系统开具统一的《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条 各种代收代缴费一般由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收取,并使用财务处授权的非税电子票据系统开具相应的电子票据,所收款项交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所有代收代缴费必须实行先收后支,禁止超支和坐收坐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需票据应指定专人统一到财务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自购、相互转让、代开票据。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之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并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转账单,不得相互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及时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或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
(四)校内单位互相支付现金结算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及时整改。如涉嫌违纪行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不开收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交存财务处的;
(三)挪用公款的;
非授权收费人员私自收费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照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