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保障全体教职工2023年1月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职教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件1),如有专项扣除的老师未及时一键确认将会导致2023年度个税缴纳增加。
温馨提示:如果有老师在各大银行APP开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存,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据实扣除,请如实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录入(详见附件2)。
如有疑问,咨询财务处刘老师,电话:023-61638259
财务处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