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安稳应急  >> 预测预警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重庆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群众性活动,是指各单位、部门在校内广场、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晚会、展览、游园、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群众性活动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校外人员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各类活动。中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校外人员参加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各类活动。小型群众活动是指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下,或校外人员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各类活动。校内日常的教学、科研、会议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群众性活动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主办单位应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举办群众性活动申请表》(以下简称《活动申请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25天向保卫处报送《活动申请表》,并由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方可举行。举办中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活动申请表》并经保卫处审批许可后方可举行。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报送《活动申请表》备案。严格禁止不经报批擅自举行群众性活动。群众性活动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的,应严格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报批同意并加强过程监管。

第六条 举办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第七条 主办单位在活动前应会同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对活动场所内有关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 如遇突发事件,主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九条 室内活动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如主办的活动确需使用明火的应报保卫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清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

第十条 未经校办和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校外单位或人员在校内举行各类群众性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下一条: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