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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202313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712日经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237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议重大事项,落实工作保障,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以下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资助中心职责:

(一)根据学校实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 开发统筹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招聘,组织开展岗位能力提升培训,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学生奖助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勤工助学相关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聘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管理服务工作,为每一个学生安排指导教师。

    (二)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养,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岗原则: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含科研平台和外包单位)可以根

    据本单位教职工人员配备及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岗位设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替代教职工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

    务等为主。所设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能

    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三)鼓励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勤工助学岗位。

    (四)岗位安排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及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程序:

(一)资助中心每年7月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岗申报,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年9月组织各用工单位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公开招聘。资助中心负责拟聘结果审批、公示。

(二)公示结束后,用工单位组织拟聘学生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拟聘学生试用期一个月,不符合岗位要求可向资助中心申请后另行选聘。通过试用期后,用工单位与聘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时间、岗位职责、工作安排和劳动报酬等。聘用期原则上为1年,到次年8月底结束。

(四)用工单位需结合学生工作时长和劳动表现,每月对学生开展考核,确定本月劳动报酬,填写《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资助中心审核后发放劳动报酬。

(五)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设置的科研助理勤工

助学岗位由各平台和团队(课题组)自行发放报酬。

(六)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教育和处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用工单位(含学校外包单位等盈利性组织)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程序:

(一)用工单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工作过程中,用工单位应按协议要求规范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三)工作结束后,用工单位及时按协议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劳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5

时,每月不超过20小时。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参照重庆市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酬,时薪21/小时,每月不超过400/人。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参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不应低于校内岗位酬金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

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支付。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设置的科研助理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从项目(科研)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若有变动,由资助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由资助中心(或经资助中心授权学校其他单位)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单位未经资助中心授权,不得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19同时废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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