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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促进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学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饮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从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条 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总务处、保卫处、学生处、膳食科和卫生科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布置、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条  加强校内各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有关部门要配合食堂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食堂的食品、环境卫生和食堂从业人员的素质、健康状况及食堂周围的治安环境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尽快解决。

   第五条  强化对校内食品经销摊点的卫生监督。对校内食品经销摊点严格执行“谁经营、谁负责”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经营部门或出租房屋部门负责人是摊点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和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并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迟报和漏报,因延误处理而造成事态扩大者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立食品中毒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发生食物中毒时的应急方案,配备相关设施,储备相应药品,培训医务人员,使之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真正发挥作用,减少人员伤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膳食科长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销售过程的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各级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逐级完善各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坚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食堂管理部门要随时关注食堂从业人员的建康状况,发现有不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堂从业人员立即撤换,不得继续留用。

第十条 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穿工作服,配戴帽子口罩;做好厨具和餐具的消毒工作;加强室内外环境的清扫和保洁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有卫生许可证和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对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质量和降低食堂成本;禁止采购腐败变质以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物品。

第十二条 规范食品储藏管理。物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物资出入库制度。坚持物资入库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登记,发现购进物资的票实不符、质量标准不符或已变质,要坚决拒绝验收;物资出库须按领料单的品种、数量记好消耗账,同时做到先进先出。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五条  加强食品销售过程的管理。销售食品要有专用容器,使用工具应经常清洗、消毒。不允许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食物。

第十六条 加强食堂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任何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储藏间和食品销售工作间等地方,切实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同时注意食堂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和食品销售摊点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食堂应接受学生社团组织(如伙管会)的监督,并虚心听取学生对食堂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食堂员工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校保卫处、总务处卫生科和膳食科要加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与相关传染病知识的宣传,使学生认识到“病从口入”的道理,增强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和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九条 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各教学单位政治辅导员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在校学生尽可能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卫生条件较差、食品质量不能保证的饮食摊点就餐。

第二十条 校内食品销售摊点要严格遵守本办法。校内食品销售摊点要自觉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或有关职能部门随时对校内食品摊点的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样核查;对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而经营饮食业摊点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摊主拒绝接受学校监督检查或拒不整改者,学校将取消其在校内的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经营部门或出租房屋部门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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