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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外访问学者选派管理办法

学校为适应国际化办学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将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选派人员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和到国外合作院校做访问学者。现将有关选派事宜规定如下:

一、选派条件

1. 选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本科毕业工作满5年,硕士毕业工作满3年,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校派至国外合作院校访问学者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50周岁以下。

2.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观念强,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身体健康,有学成回国后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及发展动态,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 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

二、选派程序

1.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根据选派条件和自身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国外访学申请,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外访问学者推荐表》。

2. 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

3. 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外语考试,研究提出国外访问学者建议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确定人选。

三、选派管理要求

1.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校派访问学者由学校承担国际差旅费、生活补贴、证照费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自行联系赴国外做访问学者经费自筹。

2. 派出人员需与学校签定协议书,交纳保证金,保证完成访学任务,按时回校工作。违约者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已获得国家留基委或者学校派出计划,而因个人原因(非不可抗拒力)不执行计划,申请人本人将不得再次申报相关项目。

3. 访学人员须在完成访问回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出访报告,并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安排开设专题讲座或报告会总结出访成果。访学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还要有一定质量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或者开设国外高校的课程。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外访问学者推荐表》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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