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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4127

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转专业 转学 实施办法 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69日印

(共印3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

转专业与转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校学生转学与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该年级学生人数的5%。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办理转专业与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年内。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的条件

第四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1.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2.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4.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且通过拟转入专业的考核,成绩合格;

(二)学生具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复学后年级没有原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及以上者(学生复学后年级没有原专业的除外);

3.文科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4.艺术类、体育类与普通专业互转者;

5.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互转者;

6.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免费师范生、专升本等特殊类别者;

7.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未达到国家、我市和我校关于师范类专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者;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9.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10.应作降级、退学处理者;

第五条 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学。

1.因患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2.申请转学学生当年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同批次录取分数线;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免费师范生者;

4. 由外校转入或者有过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5. 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应予退学者;

6.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的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程序和要求

(一)大一新生在每学期的第17周,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由院长(系主任)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审核。

(二)拟转入学院(系)在第18周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院长(系主任)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第19周审核转出、转入学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审核合格者报学校校长会议审批,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

第七条 转学的办理时间、程序和要求

(一)大一新生于第一学期第17周,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学院(系)的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学条件者,由院长(系主任)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学籍主管、分管学籍工作的处长于第18周复查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学校拟同意转学的学生,按要求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交加盖学校主管学籍部门鲜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平台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学习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和加盖学生所在学院(系)印章的学生表现鉴定书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运行科,经教务处长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

(四)学生将转学申请表提交拟转入学校,经拟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分管学籍工作的处长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交回原所在学校学籍主管。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达到我校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并经相关教学单位考核同意。

(五)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学校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申请表对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与转学的学生在学校批准文件所规定执行时间之前,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者有其它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其转专业与转学申请。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批准文件所规定执行时间的一周内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更换学生证、一卡通等与学籍相关的证件,及时进入新专业学习并补修所缺课程,否则做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核毕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与转专业是一项严肃的学籍管理工作,各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凡以前转学与转专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对转学与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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