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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4193

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印发 专科 高职 学籍管理 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93日印

(共印5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和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指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南岸区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医附属第一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并且应当在次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发票到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请病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在返校后交验病历。未到校学生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而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为3~5门。学期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验等)所占比例,依据课程性质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成绩的40%~60%。

第八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计算;

(二)军事训练、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文化素质教育课程不纳入四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但须注明“补考”字样;通识任选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课程进行修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重修不合格的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再次重修。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病、因家中发生紧急或意外严重事件、需要参加研究生考试等,不能坚持参加正常考试,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暂缓考试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时,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时不另行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评分细则由课程归口管理单位拟定,交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

学生因伤、病、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改修体育保健课或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参加相应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籍处理时,按零分计入成绩,并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按规定程序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缺勤时间超过一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

第三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学校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两年制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本人自愿申请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次,每次休学年限不能超过一年(除服兵役外),不能连续休学两次。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安排到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学生给予书面警示:

(一)开学两周内未注册;

(二)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三门;

(三)未请假超过两周没参加学校教学活动;

(四)毕业前一学期,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书面警示经院系和教务处盖章后送达学生本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四门者,应予降级或留级。并将《拟留(降)级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课程补考后达到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两次。

留、降级后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安排到同层次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各学期必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七门及以上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病休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者;

(五)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学校医院认定,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出走超过两周没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学校出示书面警示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仍不返校参加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学校出示书面警示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仍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第(二)款的学生,应将《拟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交学生。

对已经达到五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但跨学期课程按一门计算后未达到五门的,学生有强烈的继续学习的愿望,经学生和学生家长书面申请,分管校长审批后,可申请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在听取学生的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对死亡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包括选修课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 条 对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德、智、体、美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基础课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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