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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重庆市教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14〕87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及有偿使用资产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管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监管、授权分类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具体指:

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出借: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有偿使用: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及方式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实训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出租、出借或短期、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五)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的周转房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执行;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范围及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出租、出借范围的审核并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委托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类管理。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内控制度,负责受理归口及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申请,建立台账、报资产设备处备案。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负责合理制定出租出借、有偿使用金额标准,报资产管理员会审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通讯塔台设置、会议场地、报告厅、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有偿使用审批及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学场所(运动场、馆除外)出租出借及有偿使用审批及管理;科技处:负责科研场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及有偿使用审批及管理;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有偿使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及报税等相关工作;银行网点等场地的有偿使用管理。

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场馆(含游泳池)的有偿使用审批及管理;

招生就业处:负责对在校学生校内“三创”管理;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基建后勤处:负责对学校服务保障用房有偿使用、商业门面出租、出借运营审批及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

宣传部: 负责学校所有宣传、广告等内容审查及监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以上未穷尽的资产项目由资产设备处统筹管理。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出租或有偿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5年,出借原则上不超过1年。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学校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教委负责审核或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25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出租、有偿使用期限5年以上、出借期限1年以上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市教委审核。

报市教委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具备如下材料:

1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

2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决议;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5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报市教委备案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具备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

(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学校各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二级管理部门初审并填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见附1),由资产设备处审核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审核。资产设备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1出租期限一月之内或出租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自行核准,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2出租期限一月以上或出租金额10000元以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方案及相关资料,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2)交资产设备处备案,限额及范围以上资产设备处需报市教委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有偿使用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必须采取信息公开的招租方式:

1、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3、单项单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招租程序

(一) 确定招租底价。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学校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1、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2、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二)发布招租公告。在包括但不限于在学校官网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名称、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三)竞租人报名。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四)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五)公开竞价招租。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主要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六)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证金和租金。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招租方式,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一)招租项目涉及师生服务必须保障且市场供应竞争不充分的情形。

(二)涉及公共安全、稳定的情形。

(三)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协议租赁,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一)银行服务、通讯服务、邮政服务网点。

(二)快递服务网点。

(三)其他具有市场唯一性的服务。

(四)经过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情形。

第十七条  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一月内临时出租出借、有偿使用或单次单项实际收取金额2000元以下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需据实建立相关台账。

(二)签订合同(协议)。经批准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及相关安全责任协议,按照“一岗双责,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有偿使用或出租出借合同建立台账,报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十九条  归档。各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留档,资料交资产设备处备案。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纪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进行集中归档。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为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单位出租设备,设备保留在学校的,保证金标准为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离学校的,保证金标准为购置成本的2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属非经营性资产的。

(七)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风险防控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授权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按时催收出租、有偿使用费用。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资产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受学校依法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二十八条  授权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出租、有偿使用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

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附件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登记表

 

出租出借单位:                   责任人:                  时间: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租借用途

出租出借期限

获取收益金额


附件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出租出借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资产坐落地点

资产价值(元)

管理责任人

经办人及电话

资产详细内容及目前使用状况:

 

 

一、资产出租出借对象及理由:

 

 

二、资产出租出借方式、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拟定租金等:

 

 

使用管理

部门意见

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的前提下:

 

 

                                         单位负责人签字:

资产设备处意见

 

 

      资产

 

 

         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意见

学校意见

注:“学校意见”栏由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按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应提供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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