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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实训室为学科发展、专业建设提供保障,保证使用安全,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管理,按照“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要求,制定以实验、实训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管理,建立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的登记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实验、实训室应制定完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器材有效可靠,要保证实验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及药品的摆放要整齐、合理。实验教学工作完后要关窗锁门,复位相关的水源、电闸、气源及冷气源。

第二章  电器设备、特种设备管理

第六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七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八条  人员离开实验、实训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九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更换。

第十条  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一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三条  警惕实验、实训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十四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六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十七条  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八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九条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

第二十条  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易燃气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其他气体装置以及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实训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六条  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必须先关空气阀,再关煤气阀。

第二十七条  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在使用煤气时,避免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体,发生严重事故。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实验、实训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二十九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三十条  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三十一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标准GB 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八类物品: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也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申购流程,申购单位应填写《采购申请表》,其中对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使用部门报学校保卫处审核,经审核单位签署安全审批意见后,方可进入采购流程。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实训室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并了解所使用化学品(含辐射)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放射性物质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三十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严格对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实训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实验人员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和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回收管理部门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废弃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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