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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与高效服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资产配置与使用绩效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价值额度管理权限与资产分类管理权限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员由资产设备处、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人事处、基建后勤处、负责人组成,分管资产校领导担任组长,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入账、折旧计提、使用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管理和无形资产明细账务监督管理。

(五)组织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学校公房管理。

(八)组织二级部门资产使用与管理绩效评价。

(九)接受资产管理小组的领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国有资产实行归口责任部门管理,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捐赠资产管理;负责全校办公楼区域办公用房的统筹协调、分配,使用状况统计分析。

(二)财务处:组织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负责流动资产管理(存货除外,存货资产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三)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科研实验室用房管理,使用状况统计分析;负责专用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立项论证、审批,调配及管理;负责大型专用科研仪器共享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训室、教室建设规划和监督;负责教学设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立项论证、审批以及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负责教学区域内公房统筹及分配使用管理,使用状况统计分析。  

 (五)基建后勤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负责后勤保障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负责师生服务保障用房、公共附属用房使用管理,使用状况统计分析;负责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

(六)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图书资料、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日常管理与维护。

(七)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设施设备运行与管理;负责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

(八)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对全校运动场、馆日常维护与管理。

(九)重庆重二师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权益。

(十)以上未穷尽的资产项目由资产设备处统筹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或学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新增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使用绩效良好。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学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二级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其他单位尚可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具体额度及权限另行制定制度管理。学校资产处置单项原值达到30万元及以上或集中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需经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对外投资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市教委申请调解,或商请市教委报市财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市财政审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用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指标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二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规范性,国有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使用绩效等主要指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处、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校行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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