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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

第三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校长负责制,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审计处、校工会、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负责向校长办公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资管办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临时会议不定期举行; 

(二)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有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全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由资管办组织整理,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请表》(见附件)的形式提交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决定会议形式。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须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开。 

第十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资管办在召开前送达与会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资管办。 

第十一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资管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同意,资管办盖章下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请表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请表

                                                                   

申报事项

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资管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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