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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5日 16:02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开放办学,激励学校各二级单位与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深度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对外合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内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等在科学研究、联合办学、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正、平等、互利原则。合作项目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协议执行的年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对外合作处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归口管理学校国内合作事务,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国内合作。

(二)搭建合作平台,协调合作双方,为各二级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工作服务。

(三)负责国内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的审核、签订及认定。

(四)负责对已签约的合作项目进行跟踪、推进、督查、协调、评估及考核。

(五)负责对外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1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部门的对外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单位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论证;拟定合作协议,并对协议文本进行业务审核。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拟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第七条 对外合作项目须以学校名义与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经学校审定后方可签订和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各二级单位对合作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基础上,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后,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办公会研究,向对外合作处提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备案表》。其中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的合作。

(二)项目审核。对外合作处对合作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不涉及学校经费投入、资产投入、人力投入的一般合作项目,分别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和对外合作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和重大合作项目、或者对外合作分管校领导认为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研究。重要和重大合作项目审核中须通过现场考察、提交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研究等方式进行前期咨询论证。

(三)协议签订。合作项目审核通过后,由承接单位和合作单位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起草合作协议,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流程审核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

(四)项目监管。协议签订后,承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项目进行中期、项目完成期向对外合作处报送项目阶段总结报告以及合作成果情况,未达到协议约定目的,承接单位需书面说明原因。对外合作处会不定期的对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承接单位需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五)项目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在年度考核时,向对外合作处提交对外合作工作报告,认真总结本年度合作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对外合作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外合作处根据工作报告,结合对外合作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及日常考察,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合作项目协议涉及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实验基地建设、奖助学金的设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协议执行的年限、涉及的金额以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发生违约行为,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代表学校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应做出书面报告,并及时纠正;必要时,应终止该项目的合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接受合作方赠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合作产生的收益应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接受财务处监管,并报对外合作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双方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资产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合作期间,凡存在不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任务或对项目实施不负责任的情况,一经查实,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院行办〔2016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