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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二师发〔2020〕26号 关于印发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添加日期:2020年04月10日 09:55    浏览次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用房管理,提升利用率,依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用房系指产权或实际使用权属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公用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以统筹管理、动态配置、有偿使用、提升效能为原则,以提升公用房利用率为目标,积极构建各类公用房资源动态配置机制。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公用房的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具体使用分配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以保障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为首要目标,合理适度配置基本教学科研用公房,综合考虑学科差异、师生规模等因素,向利用率高、教学科研贡献大的使用方向倾斜,促进学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面积均按使用面积核算,使用面积为房间的中线面积,不包括走廊、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公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除外)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系数K值为0.6

第六条  学校根据使用性质进行公用房分类管理,确定公用房资源使用经费的核定、拨付及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本办法所指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按照使用面积核算(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1.办公用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行政和党务单位办公的基本工作用房。包括:校、院、部、处、室党政机关及教辅单位办公用房、基层教学组织用房、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及特定功能用房等。

2教学用房。教学用房指用于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使用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用房分为校级管理教学用房、二级学院管理教学用房。

3科研用房。学校独立设置科研单位用房及校院两级科研平台、实验室及团队用房。

4公益服务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图书馆、会议厅(室)和后勤保障的基础设施用房、库房、车库

5.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引进外部资源为师生提供服务具备经营活动性质的服务保障房产(含校办企业用房、对外租赁商业用房、师生服务保障用房)。

第七条  享有公用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管理的二级预算机构。

第二章 公用房定额配置

第八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配置(S1)。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及经费拨款的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室(包括工会、团委、离退休管理处等)为基本用房单位。按照2015年重庆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核算。

1. 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11)按照人事处下达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办公用房额定使用面积=正处级数×24+副处级数×18+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数×9㎡。

2.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12)。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备的资料室、档案室,由单位提出申请并设定预期使用目标及相应管理办法,定额原则在20—50内,有其他特殊需求需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

3. 面向全校的公益服务用房如国际服务中心、综合办事大厅(非部门)、会议室、接待室、教工之家、开标室、文印室、综合办事大厅、校卫生所、后勤保障基础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等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使用面积及预期使用目标,暂不计入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未纳入学校党政办统一管理的部门会议室计入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

办公用房定额:S1=S11+S12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公用房定额配置(S2)。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公用房定额面积由管理办公用房、学院公共事务用房、基层教学组织用房、学院教学用房、专业教学用房、科研平台用房等6部分构成。以下所列二级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的核定不作为进行公用房配置的直接依据。

1.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21)。按照学校核定的管理编制人数确定二级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S21=正处级数×24+副处级数×18+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数×9㎡。

2. 学院公共事务用房定额面积(S22)。学院公共事务用房是指二级学院配备的会议室、党员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材料库等场所。其中:会议室(含党员活动室)定额=编制数×1㎡(最高不超过80㎡);资料室、档案室、材料库用房面积定额=学生人数×0.08㎡。

3. 基层教学组织用房定额面积(S23)。基层教学组织用房是指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课程模块教学团队和课程组)等开展教研活动、完成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学业等场所。按照学校核定的教师(含实验系列教师)编制人数确定二级单位的基层教学组织用房面积。S23=教师编制数×2㎡(系数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情况动态调整)

根据学科需要,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专家教授,在校工作期间提供临时办公用房,原则上在服务单位公用房内安排,定额面积原则上为20/人,不计入单位公用房定额。工作结束后,学校收回其工作用房。

4. 学院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24)。学院教学用房是指由学院直接管理并面向全校性公用或相关大类不同学院学生共享使用的教学场地,其共享时长超过本学院学生使用时长的40%及以上者(以实际排课表认定)。

5. 专业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25)。专业教学用房是指由学院直接管理并面向本院所开办专业学生(含其它学院辅修本专业学生)的教学场所。专业教学用房定额面积为N×在校学生人数。其中,艺术类N=3 ,生物化学类N=2,理工类N=1.4,经管文史哲N=1。(同时开办师范及非师范专业的学院,按照师范生占比超过30%,系数增加0.1,超过50%系数增加0.3

6. 科研平台、实验室、团队用房定额面积(S26)。科研平台、实验室、团队用房按照目标管理、产出导向、总量平衡、绩效优先的原则,由科技处参照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订配置及动态管理相关办法。(相关办法未出台前,暂按照生化专业类200㎡,理工类100㎡,其他类60㎡预配置进行定额核算)。

S2=S21+S22+S23+S24+S25+S26

第十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S2)参照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加基层教学组织用房及学院公共事务用房标准定额配置。国际学院国际教育服务中心、教室、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员教室列入校级统筹。

1.管理办公公用房定额面积S21=正处级数×24+副处级数×18+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数×9㎡。

2. 学院公共事务用房定额面积(S22)。学院公共事务用房是指配备的会议室、党员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材料库等。S22=核定编制数×2㎡。

3. 基层教学组织用房定额面积(S23)。S23=副教授及以上教师编制数×8  +讲师及以下×4㎡。

S2=S21+S22+S23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科研单位用房,相关办法未出台前,暂按照文史哲大类(S31=100㎡)与理工大类(S32=300㎡)两大类科研单位实行定额配置,有偿使用,费用从房屋使用费、科研经费中扣缴,项目周期结束后退回学校。

1.专用科研设备校内外共享率≥40%时,在公用房资源占有费核算时按共享率可抵扣面积(抵扣面积=定额面积×共享率)。

2.会议室、资料室与其他科研平台或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使用面积50%计算各自计算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公益服务用房配置。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离退休处、校工会等单位用房由办公用房、公益服务用房等组成。其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核算标准计算,其他全校性公益用房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设定预期使用目标,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置,不纳入定额核算。

第十三条  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情况下,为师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保障经营用房不实行定额配置,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设定预期使用目标及相应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置,使用与管理按照招标协议合同执行。

第三章 公用房资源占有费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低于定额面积5%以内(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属正常范围的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不计算差额与超额。低于定额面积5%以下(不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5%以上(不含5%)的单位,学校将视公用房房源情况,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公用房使用费。每年11月底前,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公用房定额使用面积和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应缴公用房使用费并与用房单位签订《公用房产有偿使用协议》,于每年年终进行各学院公用房使用费总结算。财务处按所签订的《公用房产有偿使用协议》于每年的3月和11月分两次下达公用房使用预算,11月从各单位帐户上划拨公用房资源占有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核定公用房资源占有费标准(依据本办法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定额内2020年公用房使用费标准暂定为120/·年,超额外2020年公用房使用费标准暂定为240/·年。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在年度预算中按照定额面积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二级学院按照实际公用房使用面积向学校缴纳公用房资源占有费。(测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

1.二级学院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学生人数×定额经费)/公用房总面积。

2.二级单位公用房资源占有费计算方式

超定额缴费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1.05

差额补贴计费面积=定额面积×0.95-实际使用面积-奖励面积

公用房资源占有费缴费总额(超定额单位)=定额面积×定额收费标准/±差额/超额面积× 定额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单位定额不足,一时无法补足的,待以后条件具备调整补足,超额退出或付费使用。

超定额公用房资源占有费缴费总额=(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超额收费标准/年。

第四章  公用房有偿使用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用房额定面积计算数据来源

1.使用单位、资产设备处、纪检监察室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

2.人事处负责审定提供各单位各类人员编制数及实际在岗人数。

3.教务处负责核定提供各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

4.科技处负责核定实到科研经费及平台级别及指定具体管理办法。

5.财务处负责提供定额范围内预算拨付标准,协助资产设备处对收取资源占用费的核算。

6.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各二级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审定。

第二十条  为准确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各类定额数据以各学院每年930日的实际数为准,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以各学院上一年度实到科研经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公用房进行一次核定,核算出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管理及使用程序。学校核定各单位的用房,学校授权资产设备处与用房单位签订《公用房产有偿使用协议》;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用房由所在学院安排,并与所在学院签订《公用房产有偿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建房屋验收后,由资产设备处与使用单位首先签订《公用房产有偿使用协议》,再安排进入。公用房调配时,资产设备处和用房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并签订房屋使用及搬迁协议。对逾期不搬迁、不按时移交房屋的单位,学校根据所签定协议,收取违约金。对严重影响公用房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要加强管理,保持房屋的完好。如需改建、扩建,装修等必须先向资产设备处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并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施工。未经学校批准,各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非教学科研使用性质。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公用房,严禁私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严禁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否则,学校将对所占或私自出租房屋予以收回,没收其出租所得,处以其租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核减该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同时追究违规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用房,退交的公用房用于各单位当年内部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并在该单位的公用房定额中扣减被收回公用房面积的定额。学校将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教室、实验、实训室周使用定额时长为26学时(周一至周四每周定额6学时,周五2学时),每学期按照学校校历行课周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授权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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