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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顺利执行,加强和规范《发展规划》及相应行动计划中的项目管理,提高各类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标引领、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问题导向、补齐短板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项目,因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在年度党政重点工作中安排的项目,以及与事业发展密切相关而产生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双组长的规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规划项目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推进项目实施的工作建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发展规划》实施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各类项目实施提出专项咨询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职能部门牵头多个职能部门协同、单一职能部门牵头二级学院协同、二级学院牵头多部门协同以及多部门多学院协同等。项目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 项目产生

第八条 项目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而追加的工作。按项目来源,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 类项目为学校事业规划明确必须完成的项目,B类项目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增设的项目,C类项目为部门(二级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发起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A类项目立项管理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将需要完成的项目直接下达给相关部门(及/或二级学院),并明确牵头部门。

(二)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任务组织相关学院或部门商议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路径、进度安排、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等事项,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完成立项。

第十条 B类项目立项管理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在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任务的需要直接委托给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其中,需要多方协同的,需明确牵头部门或学院。

(二)由承担部门(二级学院)根据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路径、进度安排、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等事项,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 C类项目立项管理程序

(一)由提出申请的部门(二级学院)提交立项申请,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路径、进度安排、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等事项,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

(三)领导小组在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四)领导小组审批后,项目完成立项。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进入学校规划管理项目库,对项目执行过程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安排年度工作任务时,根据相关项目实施的缓急程度、进度安排等要素,统筹考虑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预算安排、人员配置保障和物资配备支撑。对需要跨年度执行的重大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滚动预算、分段验收。项目资源配置达到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强调规划执行的严肃性,未经领导小组批准,规划项目一律按计划推进实施。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承担项目。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确因各种主客观条件不能按计划推进的,应当由牵头部门提前2个月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进度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与对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并计入干部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受政策、条件变更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需要取消的项目,由牵头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取消项目时,为保障项目实施所配置的资源也一并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责任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由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须对完成项目的过程材料及结项成果的真实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需在完成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推进年度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安排新一轮项目时,将根据项目承担部门承担前一轮项目时的完成效果考虑新项目的安排及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库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遵守上级及学校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全程审计全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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