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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

 

教育实践是教师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培养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成为合格师资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全面检查并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必要措施。为了保证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教师教育改革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育实践的目的

第一条  围绕适应小学及学前教育教学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

第二条  通过教育实践,使学生认识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逐步形成良好的师德素养和职业认同,增强当一名人民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热爱教育事业。

第三条  理解教育教学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小学及学前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四条  深化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我校与基础学校教育的联系,深入了解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推进我校教学改革,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教育实践的内容

第五条 教育实践以师德体验、教学实践、学校与班级管理实践、教研实践、教育调查等为主要内容,实践形式以教育见习、实习、研习、微格实训、教育调查等为主。教育实践总时长不得低于18周。

第六条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实践全过程,建立师范生全过程教育实践模式,将教育实践分阶段、按学年循序渐进实施,逐步促进师范生形成良好的师德素养和职业认同。通过观摩见习认知小学及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教学实践、班级管理、教研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通过综合实习探索独立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通过研习实践培养师范生教学研究及反思能力,为师范生可持续的专业成长奠定基础。

第三章 教育实践的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实习资格考核制度。师范生必须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和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教育实习环节。对不具备实习资格的师范生,要加大指导力度,加强其专业技能训练。各师范专业应结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本专业实际制订教育实习课程标准、实施计划、实习手册、评价标准等工作规范。建立完善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制度。

第八条  创新师德体验课程形式。将小学及学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课程必修内容,采取举办师德报告会、案例分析、学生结对等形式提升师范生的职业认同。

第九条  实行校内教师和小学及幼儿园一线教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每20名师范生至少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一线兼职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采取驻校指导、巡回指导和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师范生进行指导。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将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教育实践在教学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各学院需至少提前一周将实践教学计划、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实践教学结束一周内将实践教学总结反思及成果材料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成立专门的实践教学指导小组,制定专门的实践教学学生安全管理办法,持续创新、改进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和实施方式,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教育实践的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建立校内指导教师评价与校外指导教师评价评价相结合,兼顾同伴评价、自我评价的教育实践评价体系,建议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成绩各占40%,同伴评价及自我评价各占10%

第十二条  评定教育实践成绩,应将师德规范、教育情怀等纳入成绩评定。师德规范及教育情怀在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等环节中的成绩占比应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成绩评定中各项过程性成绩评定以百分制计算,其中: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需按照师德规范及教育情怀、学校与班级管理等分类打分,同伴评价及自我评价可直接进行综合评分。各项过程性成绩按比例计算出最终成绩,并将最终成绩对应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四条  各师范专业应制定本专业学生教育实践考核标准,考核标准的制定要紧扣实践教学的课程目标,体现对毕业要求的支撑。教育见习、教育实习考核标准应侧重考察学生师德规范、教育情怀、教学实践、班队工作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师德规范、教育情怀等应包括工作态度、组织纪律、关爱学生、虚心学习、为人师表等方面;教学实践应包含听课、备课、上课、评课、作业批改等方面;班级管理实践应包含日常工作、主题班队会、个案辅导、家访等方面。教育研习及教育调查应注重考察学生反思意识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教育实践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足额预算教育实践经费,确保完成师范生教育实践任务的需要。各举办师范专业的学院要积极推进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科学合理调配、选聘指导教师、安排教育实践计划,并在经费安排、教师补充和教师培训等方面落实保障机制。教务处对各学院教育实践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各学院教育实践履行教学效果评估评价职责,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促进各师范教学教育实践环节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级师范专业开始执行,2016级师范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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