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工作指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填报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发展规划处综合协调,学校各二级单位归口负责,各部门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二级学院与统计相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统计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学校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负责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完成学校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本科状态数据库报表等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督查学校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全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状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四)开展各归口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统计报表的报前备案审查工作。对接做好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六)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
(三)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处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四)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账;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台账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积极发挥智慧化校园信息互联互通优势,提高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电子化办公水平。
第十条 归档制度。学校各单位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审核制度。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各部门间流转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下一个部门。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均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复审)和签字(会签)后加盖校印报出。
第十二条 发布制度。学校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
第十五条 保持兼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定及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