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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完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体系,是学校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确保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改进有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依据学校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是指由学校主导的教育教学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自我监控约束机制。

第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促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和完善自我评估,及时评价、及时反馈、持续改进,推动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保障与监控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建构、全员参与。要以质量文化建设为引领,形成学校统筹指导、部门密切协作、学院落实责任、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教师和全体职工作为质量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办学质量持续提升。

(二)管评分离、分工协作。学校坚持教育教学质量管评分离,科学设置教育教学相关机构,明确教务处等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简称质评中心)在质量保障与监控中的职责任务,注重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标准完善、管理规范。各部门、各学院应认真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持续完善人才培养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及管理规定。教师和全体职工应加强对质量标准及管理规定的学习,以人人熟悉标准、个个遵守规定来实现质量意识的全面提升。

(四)信息畅通、全程留痕。通过智慧校园建设,广泛采集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过程性及结果性信息,充分理解和准确研判教育教学各参与方的实际情况,形成信息流转的畅通渠道和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五)响应及时、持续改进。加强闭环质量控制,提高信息反馈及工作改进的时效性。关注评价结论的运用,完善再评价、再反馈相关办法,注重依据评价结论促使办学条件持续优化、运行管理更加规范、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得以彰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承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职责。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承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二)审定教育教学管理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三)审议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方案、评价方案等。

(四)指导教风、学风建设,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五)审定教育教学质量专项评估结论等。

第六条  承担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职能部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主要涉及教务处、学生处、质评中心、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及信息中心等部门。其基本职能分别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制定及教学运行管理过程监控。

(二)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基本规范、质量标准及学生教育管理过程监控。

(三)质评中心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行使督察、监测、评价、诊断、咨询等职能,为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科学决策、宏观调控、分类指导、规范管理、质量保障提供客观依据。

(四)人事处负责建设办学所需要师资队伍,制定教师岗位职责、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并进行监控。

(五)资产处负责建设配置办学所需的设施设备,制定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并进行过程监控。

(六)财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办学所需的教学经费,制定教学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并进行过程监控。

(七)信息中心负责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平台,为学校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二级学院承担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职责。

(一)二级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基本保障和常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所属系(教研室)贯彻落实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基本规范,开展教学质量工程建设。

(二)二级学院要明确系(教研室)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的权责,注意发挥其在教育教学运行管理中的作用。

(三)教师是任教课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教师要按学校确定的教师工作规范、质量标准及工作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成长。

第八条  教学(学工)督导队伍的组建及职责

(一)学校教学(学工)督导由校长聘任,对二级学院教学运行管理、学生教育管理和教师教学等工作进行督查、引导,并指导二级学院督导小组的工作。

(二)二级学院督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聘任,按学院授权对教师授课、教研室活动等工作进行督导。

第九条  学生信息员的组建及职责。学生信息员由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聘任、管理,主要负责教育教学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条  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学校总体办学基本条件按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执行,各专业的办学基本条件按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教学各主要环节主要包括:理论教学(含批改作业、答疑辅导、考试等)、实验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试卷命题等。以上环节的质量标准由教务处牵头,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运行基本规范。主要包括:

(一)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含: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表、学期教学计划、总结等)、学籍管理、课程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奖惩制度等,由人事处负责制定。

(三)学生守则、课堂(实验室)守则、课外活动管理、素质拓展等学生管理制度,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自我评估标准。学校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专业、院系教学工作状态、课程、教材、实验室、教师教学水平、学生学习以及毕业生就业等,自我评估标准由质评中心牵头制定。

第十四条  由学校自主制定的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所述质量标准,需按规定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及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监测评价

第十五条  质量信息收集。积极构建立体化、网格状的质量信息收集网络,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质量信息收集平台。信息中心要积极完善智慧校园、教学管理系统等平台,组织开发相应工作软件,为教学管理队伍、督导队伍、学生信息员队伍和广大师生及时反映质量信息提供方便。

(二)畅通质量信息收集渠道。要明确教学管理队伍、督导队伍、学生信息员队伍在信息收集中的职责任务,及时、准确报告质量信息;要采取措施引导广大师生主动参与信息收集,拓宽信息渠道。其中:教学管理队伍和学生信息员队伍的质量信息收集任务由教务处牵头制定;督导队伍的质量信息收集任务由质评中心制定;教师、学生的质量信息收集任务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

(三)教务处、学生处、质评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明确的工作职责,各自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信息收集汇总,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负责队伍建设、设备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质量信息,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质量常态监测。质量常态监测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基本手段。主要包括:

(一)办学基本条件常态监测。由质评中心负责组织,教务处、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配合,按期如实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运用数据库的作用,加强对办学基本条件常态监测。

(二)教学运行管理常态监测。按照层级分工原则,二级学院的教学运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常态监测;各教学系(教研室)的教学运行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常态监测;教师的教学行为由教师所在教学系(教研室)负责常态监测。

(三)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常态监测。由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素质拓展等进行常态监测。

(四)质评中心的常态重点监测。质评中心按照学校授权,根据不同学期的质量关注重点,对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开展情况进行常态监测。

第十七条  常态监测质量信息的自我评估。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要对负责监测的质量信息,按照相关质量标准或制度规定,对质量信息进行研判、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评估。专项评估是学校开展自我评估、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重要方式,专项评估由质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专业评估。按照保合格、上水平、创卓越的思路,开展分级专业评估,引导达成国家专业认证标准。凡申请接受国家认证的专业均需经过学校专业评估。新专业建设周期原则上为4年,建设期满,需接受合格评估及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有3届毕业生的专业,需接受学校的水平评估;有6届毕业生的专业,可申请接受学校的卓越评估。具体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评估办法》执行。

(二)院系教学工作状态评估(含课程、教材、实验室评估)。院系教学工作状态评估重点关注评估对象的教学基本建设、运行管理、质量建设以及课程、教材、实验室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每年一评,具体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状态评估办法》执行。

(三)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教师教学水平评估重点关注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表现情况。实现每学期一评,具体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四)学生学习评估。学生学习评估与课程考核有机结合,重点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效果等。实行每学期一评,具体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学习评价办法》执行。

(五)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估。实行每年一评,由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章   监测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质量信息反馈。质量信息反馈是形成质量管理闭环的重要环节,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常态监测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对负责的常态监测信息,在对照标准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评价对象。

(二)专项评估结论的反馈。由质评中心按照相关评估办法,在组织评估的基础上形成结论,向评估对象反馈。

(三)反馈途径与载体。要充分利用智慧校园、教学管理系统等平台,发挥督导队伍、学生信息员队伍、教学工作联系会等的作用,运用教学通讯、督导通讯、工作简报等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反馈。

(四)信息反馈要注意提高时有效、针对性和指导性。

第二十条  反馈沟通。被评价反馈的部门、个人若对评价结果、反馈信息有异议,可按程序与反馈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报告发布。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面向社会发布《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改进提升。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目的在于改进工作、提升质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办学基本条件类的,由质评中心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学校党政研究后,布置整改落实。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学校党政报告。

(二)属于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标准类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反馈后,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组织修订完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并实施。

(三)属于教育教学运行管理类的,由被反馈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和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反馈的问题,按照学校规定的质量标准、工作规范等,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改进情况跟踪监控。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需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跟进调研。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再次反馈,以确保改进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部门(二级学院)业绩考核。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结果,要与学校考核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工作业绩、配置部门(二级学院)资源等挂钩,以促使各部门(二级学院)认真履职、共同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体办法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业绩考核与职业发展。个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情况,一要与考核工作业绩、兑现工作待遇挂钩,坚持优劳优酬,引导干部、教职工把主要精力投放到教育教学中;二要与规划职业生涯、支持个人发展挂钩,鼓励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工作力水平、实现更好发展。具体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需按年度总结质量监测评价、改进提升、结果使用等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党委常委会、学校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限属于学校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条例》(校行办〔2013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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