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国际学生招生与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推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以及《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控制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培养知华友华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进修生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培养学院)共同构建国际学生招录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国际学生管理政策制定,负责招生管理,涉外管理,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涉外管理工作。

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教学实施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教务处统筹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和学位授予,培养学院和国际学院具体实施。

学生处在职能范围内指导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配备辅导员。

人事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基建后勤处、信息中心、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国际学生相关事务管理,为学校国际教育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培养学院协助国际学院及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国际学生的招收、入学报到、奖学金评审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际学院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教务处和培养学院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国际学院牵头组织和实施国际学生的招录工作,审核国际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国际学生签证申请、居留许可、代购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报到注册

第九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资格与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情形的,应当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学院辅导员处报到,培养学院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国际学生报到情况登记表》上报国际学院。

第十二条  国际学院负责在教育部网站(学信网)对学历教育国际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变更异动等事项管理,并将名单抄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纳入教务系统进行校内教学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负责保存国际学生报到时所交的所有资料。国际学生毕业时,其在读期间新增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档案由培养学院统一转送至国际学院,由国际学院统一移交至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培养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实施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学教务管理及学业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学院组织开设《汉语》《中国概况》作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专业学历生不设置公共外语课、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的,可由本人向培养学院申请课程免修(不免试),报国际学院批准后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经培养学院审核、国际学院复核,教务处审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获准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培养学院审核、国际学院复核后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国际学生修读期满一年而中止学业的,可申请发放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培养学院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须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国际学院报备,由国际学院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培养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学业警示,报国际学院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院统筹来华留学英文授课品牌课程和全英文通识课程的培育、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和聘请承担国际学生通识课程、语言课程和文化课程的教师,并发放课酬。成班级的国际学生教师课酬按国际学生教师课酬标准执行,插班国际学生的教师课酬按照13计算学生人数。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院统筹国际学生的校级资助、奖学金发放、校级奖励与纪律处分,对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申请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分别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国际学生与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中的来华留学生、外国学生、外国留学生,系同义语。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录取名单、学籍卡、成绩单、毕(结)业名单、授位名单、奖惩情况等阶段性重要档案,由国际学院负责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国际学生的其他管理,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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