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惩

您现在的位置: 部门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制度  > 人事管理  > 考核奖惩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2作者:点击次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2017127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51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515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一节  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教职工因公外出,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告知,按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后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探亲假在寒暑假中执行,不单独给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需须行请假手续。其中婚假、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得强行请假。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顺延。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或告知),不超过一天的可以口头请假;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或出示相关证明,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批准权限

1、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机关批准。

2、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校长批准。

3、正职处级领导干部须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副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须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情况,须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其他教职工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7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假期不得超过批准期限,特殊情况需超期的,应提前按审批权限报告,事后及时完清补假手续。

第九条  假期执行完毕,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条  教职工除休产假、工伤假以外,其他请假时间满半年及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除工伤假外,其他请假时间若连续离岗时间满一年,按待岗处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二节  事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寒暑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事未能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在当日按审批权限报告,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事假期限每次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全年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1、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2、基础绩效按以下标准执行:(1)一个月中事假累计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请假期内的基础绩效按70%发放;(2)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请假期内的基础绩效按40%发放;(3)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基础绩效。

第十五条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年内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不参加当年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待岗处理; 超过1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节  病假、工伤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因伤病就诊时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休息的时间为病假。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原则上按学校医院或市内三甲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若因外出发生急性伤病无法到市内就诊的,按事发地国有大中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发给;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给。

2、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80%发给。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1、基础绩效按请假天数执行相应的发放比例:一年中病假累计在30天(含节假日,下同)及以内的,基础绩效按70%发放;病假累计在31天至90天的,从满31天起,基础绩效按60%发放;病假累计在91天至180天的,从满91天起,基础绩效工资按50%发放。病假累计在181天及以上的,停发基础绩效。

2、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原出具病假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报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上班。上班后连续工作不满10个月又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假。

2、受伤教职工需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报工伤,所属部门需积极配合。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者,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婚、产、丧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全额发放,考核绩效按部门考核细则执行。

3、婚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交通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5、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按60%预发,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但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和生育保险不得重复发放,产假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国家规定的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按60%发放,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但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含寒暑假)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第二十七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并按路程远近,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2、教职工配偶父母去世,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国家规定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绩效全额发放,考核绩效按部门考核细则执行。

4、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交通费用自理。

第五节  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八条  范围和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从转正的当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本市主城区公共汽车沿线经过或到达的地方,不享受探亲待遇;利用公休假日可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九条  探亲目的地原则上以被探望者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三十条  交通工具标准

1、乘火车的,原则上按直线距离硬座标准报销;仅开通高铁、动车的地区,按二等座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教职工,可按硬卧标准报销。

2、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

3、乘长途汽车的,凭票据如实报销。

4、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据报销。

5、乘飞机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报销标准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教职工探望配偶,根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之规定,每两年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三十二条  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结束一个月内,如实填写探亲登记表,附原始票据及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核签章后,人事处复核,财务处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实行当年报销,不累计。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要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要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时间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提前就餐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所聘岗位有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规定的,被聘人员需自觉遵守。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擅离职守1小时(含1小时)者;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

第三十六条  坐班人员上班晚到或提前离岗1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一次;2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两次,以此类推。每学期内累计(下同)迟到(早退)四次计旷工半天;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小时,记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七条  旷工1个工作日,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累计3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累计5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待岗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旷工天数累计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当月基础绩效、考核绩效;旷工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当月基础绩效,扣发当月考核绩效;旷工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或待岗期间,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  教学人员的工作纪律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勤要求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须于每月初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要客观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除对缺勤人员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瞒报、少报、不报的天数和缺勤当事人的缺勤类型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及证明材料要一并报送。没有报送请假手续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参考文件

1.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4.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

5.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

6.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7.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9.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

10.《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

1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29号)

1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

1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

1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渝人发〔2007〕50号)

1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