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从转正的当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本市主城区公共汽车沿线经过或到达的地方,不享受探亲待遇;利用公休假日可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目的地原则上以被探望者户籍所在地为准。
三、交通工具标准
1、乘火车的,原则上按直线距离硬座标准报销;仅开通高铁、动车的地区,按二等座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教职工,可按硬卧标准报销。
2、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
3、乘长途汽车的,凭票据如实报销。
4、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据报销。
5、乘飞机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报销标准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教职工探望配偶,根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之规定,每两年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
五、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结束一个月内,如实填写探亲登记表,附原始票据及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核签章后,人事处复核,财务处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实行当年报销,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