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二师发〔202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活力,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平台、团队、研究所)和学科建设等经费。
第三条 学校逐步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支持和鼓励各类科研经费使用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协助优化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包含预算、建账、报账、结余与转出、审计与追责等内容。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支出范围、报销方式等详见本办法后文及附件2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学校持续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涉及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科研、财务、采购、审计等管理环节的信息系统对接,推动数据共享,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审计与监督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相关部门在学校统筹协调下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牵头制定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科研经费的立项确认,指导项目(平台、学科等)负责人完成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配合预算调整以及科研结余经费的确认与结转。
(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在预算和预算调整、经费报销、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负责处理与科研经费相关的票据和税费问题,对科研经费报销资料的规范性进行监管。
(四)实验实训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指导及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登记、入固、处置、报废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采购招标和服务管理。
(六)国际交流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规范性指导和审定。
(七)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二级学院(单位)应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职工日常教育,为科研工作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促进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科研经费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研究所)、学科建设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二)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三)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和管理;
(四)负责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研究所)、学科建设的结题及结算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及时整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财政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财政下拨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立项单位管理要求和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精简合并编制预算科目。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费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可按照管理费、绩效激励费等科目编制预算。房屋占用和消耗费用等学校结合实际另行研究制定办法。
(一)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学校和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
(二)间接费用使用范围。学校按照间接经费的5%收取管理费。其余间接经费在支付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费用之后,可用于项目组研究人员绩效激励支出,也可由项目组自主用于科技研发工作,补贴直接费用的不足。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
(一)经费包干制科研项目包括人才资助类项目、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等。
(二)纳入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各项经费不设比例限制,可自主调整预算,调整预算需向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备案。
(三)包干制项目的财政下拨经费,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激励费、管理费等范围予以使用。管理费用按照间接经费的5%提取。财政下拨经费中的绩效激励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间接经费相关规定核定。
(四)包干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科研经费包干制承诺书》,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参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规定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支出科目编制预算,各项经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结题前原则上只能报销80%经费。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激励费、接待费等。其中接待费限定为必要的公务接待,其支出标准、审批报销流程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重二师发〔2021〕15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和学校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单独建账,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做严格预算要求,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不提取管理费,项目结题前可报销80%。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和学校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不能用于教职工个人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绩效激励费的预算和执行,应符合上级绩效工资单列追加或不纳入绩效总量管理等相关规定。如上级绩效管理政策发生调整,学校则适时研究调整绩效激励费预算及执行方式。
第四章 科研平台经费
第十七条 平台经费按照《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重二师发〔2021〕75号)管理。上级下拨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分别单独建账使用,如上级无明文规定,上级下拨经费学校按5%提取管理费,学校资助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十八条 平台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研究所等建设发展。
第十九条 平台经费应聚焦学校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研究所的建设领域,专项用于平台内涵发展和队伍建设等。
第二十条 平台经费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其中设备费、业务费应不低于总经费的40%,劳务费不高于总经费的40%。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术诚信和财务管理等规范,应面向学科团队全体成员使用,使用情况向团队成员公开,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和平台团队成员监督。平台经费使用规范及效益评估纳入建设成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平台实施“预算+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平台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组织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估。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科经费按照《学科“峰原启程”计划》(重二师发〔2021〕186号)及学科建设相关文件管理。上级下拨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分别单独建账使用,如上级无明文规定,上级下拨经费学校按5%提取管理费,学校资助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学科队伍、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经费使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经费应围绕聚焦科研课题预研、重要成果培育、硕士联合培养基地共建等专项用于学科内涵发展、学科队伍建设,聚焦各学科专业硕士申请条件与核心量化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科经费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接待费、管理费。各项经费开支比例如下:
(一)直接建设经费:设备费文科类不低于总经费的15%,理工类不低于总经费的25%;业务费不低于总经费的40%;劳务费不高于总经费的20%。
(二)日常运行费:是指保障学科建设正常运行必须开支的相关费用。其中,接待费限定为必要的公务接待,其支出标准、审批报销流程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重二师发〔2021〕157号)相关规定执行。接待费开支比例不高于总经费的2%。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术诚信和财务管理等规范,面向学科团队全体成员使用,使用情况向团队成员公开,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和平台团队成员监督。经费使用规范及效益评估纳入学科建设成效验收。
第六章 预算与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平台和学科建设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编制预算,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实施。上级部门对科研经费预算另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备案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进行建账。经费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进行认领,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财务部门将经费拨入负责人项目账。
第三十条 单笔2万元以下的报销由经费负责人直接签字报账;单笔2万元及以上的报销需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项目科科长、财务管理部门会计科科长签字审批;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报销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单笔10万元及以上的报销需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报销需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报销需校长签字审批。
一般科研人员市外差旅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市外差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设备费等需要履行采购流程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审批。通过财务部门转账支付的科研经费可以提前借支,借支审批程序与经费报销的审批程序相同。科研经费报销执行公务卡报销规定,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的须提交报销原因说明,并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预算调整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予以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科研平台日常运行费原则上不得调增。如确需申请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办理。
(四)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上通过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七章 经费结余与转出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约定实施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科研项目进度进行定期清理指导,原则上每年清理一次。
第三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团队,优先用于后续相关科研活动支出,经费使用范围按照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列支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横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委托方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团队开展后续研究工作,原则上应在结题2年内使用完毕。
第三十四条 平台、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验收合格并决定继续资助的,结余经费自动转入下一周期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再继续资助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或原下拨渠道收回;通过验收正常结题而不再继续资助的,结余经费可用于本学科、平台后续内涵发展及团队建设的直接支出,经费使用范围按照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列支并应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平台、学科经费属团队专项建设经费,负责人因故中途变更或调整的,应向接任者及时交接专项经费,确保专项经费面向团队全体成员后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相关合同规定,部分经费必须转出给协作单位的,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项目合同转出。不得借项目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转出经费不计入科研业绩统计。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团队、研究所)、学科等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的,其负责的经费原则上留在学校管理使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冻结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特殊问题由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八章 审计与追责
第三十七条 上级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经费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题前到财务部门打印经费使用情况单据交审计部门审计(查)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对于经费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不予结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监管,结合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类型,项目经费大小等具体实际,由审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抽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报销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规使用、挪用项目资金等,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后,给予限制项目申报、减少或取消配套、冻结经费、追回已使用资金、撤销项目等处罚。
(二)出现严重违纪情形,依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三)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经费包干制承诺书
2. 科研经费的支出科目与支出范围报销方式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