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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3月28日 09:32 来源: 浏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重二师发〔2022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研“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繁荣学术研究,规范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科研水平与核心竞争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学校支持在职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凡未在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注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字样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评优(估)及经费资助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科研项目结题成果原则上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XXX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字样。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分级分类依据《科研业绩分类分级与量化计分办法(试行)》(重二师委发〔2021102号)执行。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实现科研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等的有效衔接,提升科研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学校、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实行三级管理。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立项与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验收、安全检查、设备或资产入库等管理和指导相关工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采集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和过程指导,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做好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真实性及政治方向、学术诚信、科学伦理与科学道德等进行推荐和审核,按照相关要求对申报书(合同书)形式与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为项目开展提供研究保障和协调指导;检查督促项目研究进度,根据学校要求具体组织项目的结题预验收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并接受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学术规范、学术诚信和学术伦理负责,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申报立项程序

十五  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者按规定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单位进行指导和审核,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二)初步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必要时校内评审遴选后报送立项审批部门。

(三)立项审批。受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四)签订合同。立项批准后,按照立项审批部门要求,项目负责人等与立项审批部门签订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改变合同内容,如有变更事项,须按照程序报请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后方能执行。

十六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请。年度校级项目单数年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单位同意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二)审核。经科研管理部门申报资格审查合格,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项论证和评审遴选。

(三)合同。项目负责人与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或指定委托的相关部门、研究平台组织开展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审核和指导选题方向、类型设置、经费标准、结项质量等关键环节。

 经费配套与管理

十七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调整等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以我校为主持单位或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获得立项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照财政下拨经费的一定比例实施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按财政下拨经费11比例配套资助;厅局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按10.5比例配套资助。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比例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5万元;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每项不超过10万元。特殊重要项目配套资助如需超过对应类别项目配套最高经费标准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学校研究执行。

十条 无下拨经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视其情况参照上级文件要求或最高不超过同一下达单位同类项目下拨经费的50%予以酌情配套资助;其它无经费下拨项目原则上不予以配套资助。

 过程管理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研究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指导、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定期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结题预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约定内容督促项目按计划执行,加强对学院(部门)项目实施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反馈,将学院(部门)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质量纳入到相关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任务目标、调整研究内容、调增设费用、延长研究期限、终止计划实施、更换项目成员、变更依托单位等,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部门)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审批通过的不得做任何变动。

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最多可以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年,延期2次不能结题者,按项目撤项处理。其他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提出申请延期。延期书面申请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因逾期、质量不达标等原因导致撤项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别科研项目。项目研究期内,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可阐明具体原因并申请终止研究。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科研项目结题。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结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分为两种:

(一)校级重大委托和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题材料制作规范》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及组织结题评审,通过鉴定者完成验收结题。

(二)校级专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学院(单位)组织。各学院(单位当年应结题项目在规定时间之内集中组织开展结题工作,并将达到要求的结题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研究成果应标明项目经费来源和项目编号。上级管理有规定的按照上级办法执行。上级管理无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同一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同一归口单位下达的项目编号。校级科研项目、平台、团队、研究所、工作室、人才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等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其产出成果只能标注唯一校级资助项目名称和编号,未按照规定标注的不得列入任何校级项目结题(考核、验收)成果。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成果建立系统、完整的档案。课题组落实专人负责研究过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主要档案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实验报告、研究过程数据、科研成果鉴定报告等。项目结题后上述材料报送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单位)归档。

 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条 坚持科研项目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各类项目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

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以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以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不得流于形式强化契约精神,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代表性成果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相关研发人员和二级学院科研管理人员、科研管理部门等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学校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本办法有关项目经费配套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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