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课程建设质量监测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素。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强课程建设,提升课程育人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质量监测评价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生中心、课程育人的原则。课程质量监测要着重考察课程体系、课程资源、课程设计与实施、课程评价等关键环节是否将有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根本标准。
(二)坚持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课程质量监测要着重考察课程建设各主要环节落实课程建设标准的基本情况,并注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监测结论及时反馈,推动课程质量建设持续改进提升。
(三)坚持系统建构、分层负责的原则。按照课程建设工作逻辑,构建评价课程建设主要环节以及课程思政等要素的监测评价办法。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明确“管理部门—二级学院—质评部门”在课程质量建设中的职责权限,各自履行职责任务,共同促进质量提升。
(四)坚持过程管理、以评促建的原则。要将监测评价结论合理运用于评价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师业务能力提升等方面。从而引导强化课程质量意识、重视课程过程建设,增强质量行动自觉,以监测评价推动课程质量建设。
第二章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
第三条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的对象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的基本要素
(一)能体现本科专业国家质量标准;
(二)能体现“五育并举”相关要求;
(三)能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行业的发展需求;
(四)能展示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
(五)能支持专业人才的毕业要求的目标达成;
(六)反映人才培养改革最新发展趋势;
(七)课程结构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八)课程开设顺序符合知识接受和能力成长的逻辑。
第五条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办法
(一)二级学院在专业招生开始当年,按规定完成对专业课程体系的初审并提交相关调研材料;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课程体系进行复评、审批;
(三)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定期组织对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开展课程体系评价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四)在课程体系评价过程中,应注意吸收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周期
(一)专业课程体系首次评价为招生开始当年,第二次评价原则上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
(二)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了较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开展评价。
第七条 课程体系监测评价结果运用
(一)运用于专业持续优化课程体系;
(二)运用于学校对专业开展评估;
(三)运用于评价二级学院教学管理情况。
第三章 课程资源建设评价
第八条 课程资源建设评价对象为学校所开办的专业。
第九条 课程资源建设监测评价的基本要素
(一)专业生均课程门数;
(二)专业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课程数量及比例;
(三)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使用情况;
(四)承担专业课程师资配备及教学任务安排情况;
(五)优秀教材、案例库、教学资源库和图书资料建设情况;
(六)课程资源信息化建设情况;
(七)产学研合作项目转化为教学资源情况;
(八)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源建设;
第十条 课程资源建设监测评价办法
(一)各专业每学年对本专业开展课程资源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二级学院对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初评,并向学校提交本学院所有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报告;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课程资源建设进行复核、检查;
(四)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结合本科教学状态监测数据填报对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根据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建设需要,分年度选择关注重点对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监测。
第十二条 课程资源建设评价结果运用
(一)运用于专业优化课程资源建设;
(二)运用于评价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
(三)运用于学校对专业建设投入的评估;
(四)运用于学校对专业开展合格评估。
第四章 课程设计与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 课程设计与实施评价对象为承担课程教学的授课教师或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与实施监测评价的基本要素
(一)熟悉课程情况。了解授课对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熟悉课程大纲,掌握课程目标;合理安排课程实施进度等。
(二)教学内容选择。依据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能反映学科前沿知识;同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合理运用来自生产一线的发展趋势、最新案例等。
(三)践行课程思政。遵守课堂教学规范,自觉践行师德师风,示范引领学生成长;深入挖掘课程育人要素,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有效开展课程思政。
(四)革新教学理念。落实“以学为中心、以教为主导”,积极培养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尽可能地利用学生已有学习经验,大力促进学生的深度学习。
(五)教学方法选取。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学生实际,选取适当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提升学习质量。
(六)课程学习辅导。结合课程教学需要,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和阅读书目;对学生学习疑问及时给予指导。
(七)持续改进教学。关注学生学习需求,持续改进课程设计与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与实施的评价办法
(一)各专业教研室利用教研活动等时间组织教师(教学团队)开展课程设计研讨、开展实施情况自评;
(二)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对本学院教师(教学团队)开展课程设计、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三)教务处对二级学院组织所属专业落实课程设计与实施要求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四)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二级学院组织教师落实课程设计与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五)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在每学期根据工作需要对新进教师以及需要关注教师的课程设计与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课程设计与实施评价结果运用
(一)运用于持续优化课程设计;
(二)纳入每学期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
(三)运用于评价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评价对象为承担课程教学的授课教师或教学团队。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监测评价的基本要素
(一)遵守学校关于课程考核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探索适应课程性质、能科学检测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评价办法
(一)各专业(或教研室)每学期末组织教师开展课程考核情况自评;
(二)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对本学院教师开展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评价;
(三)教务处对二级学院组织所属专业落实课程考核要求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四)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二级学院组织教师落实课程考核情况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运用于持续优化课程考核;
(二)纳入每学期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
(三)运用于评价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
第六章 评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课程体系、课程资源建设的评价,由二级学院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评并提交报告,教务处进行复评或检查验收,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教师完成课程资源建设、课程设计与实施和课程评价等方面的情况,每学期由教师按规定进行自评,与期末材料一并提交;教师所在教研室和专业按规定组织进行评价,二级学院组织复评并将结果提交给教务处或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评价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及评价工具,推动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该办法由教务处和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