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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日期:2018/03/26 10:43:29 阅读: 属于:制度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法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有效管控、督察学校教学工作,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建设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生为本、质量立校的原则。督导工作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加强和完善过程监控、质量评价、正面引导,努力形成督以严、导以正、评以公的工作机制,促进学生、教师及学校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坚持分级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构建校、院二级督导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有侧重;教学督导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评价体系为标准,对督导对象的工作开展情况独立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三)坚持及时反馈、促进改善的原则。督导在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根据处理问题的权限,将问题及时同当事教师、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沟通,促进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完善工作,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

(四)坚持定期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教学督导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可以续聘;学校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本级督导队伍的管理,将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二级督导组(小组),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校级督导组对院级督导小组进行业务指导,但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四条  校级督导组由学校聘任的首席督导、教学督导、学生工作督导组成。学校设首席督导1名;教学督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为人文社科类、理工类和公共课程类3个教学督导小组,每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配组长1名,督导若干名。学生工作督导配备组长1名,督导1~2名。

第五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挂靠教育质量评价处,负责对校级督导工作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支持督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督导小组,设组长1名,督导员2~4名。督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级督导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到教育教学相关环节(如听课、列席教研活动、学生活动等),通过观察、询问、交流等手段,了解、掌握、形成对教育教学运行状况的评估;

(二)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照学校办学思路、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等,形成评价报告;

(三)定期提交评估、评价报告,推荐工作经验,反馈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承担学校安排的相关教育教学工作专项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第八条  首席督导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督导组的日常工作,拟定学校督导组工作计划,按学期向学校报告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二)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各督查小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并报告督查情况;

(三)带头深入教育教学相关环节,了解、掌握情况并给出评价、评估报告;

(四)对各督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与督导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学生工作督导)小组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本督导小组的工作;

(二)组织小组成员深入教育教学相关环节,了解、掌握情况并给出评价、评估报告;

(三)组织本小组成员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督导,并形成督查报告;

(四)对二级学院的督导小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与督导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学生工作督导)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督导组工作安排,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督导;

(二)深入教育教学相关环节,了解、掌握情况并给出评价、评估报告;

(三)收集教育教学工作信息,总结推荐经验、发现反馈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承担学校委托的与督导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督导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督查本学院各系(或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学院和系(或教研室)反馈信息;

(二)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对本学院在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思路,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全面督查、引导本学院教师(含学生工作队伍)在教学活动、学生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反馈;

(四)定期向学校督导组报告本级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督导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系(或教研室)活动开展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深入教育教学相关环节,了解、掌握情况并给出评价;

(三)收集教育教学工作信息,总结推荐经验、发现反馈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完成本学院规定的与督导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学生工作督导)的聘任条件是:

(一)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学生工作)研究及指导能力;

(二)认真负责,关心学校建设发展;

(三)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六级及以上职员资格;

(五)年龄不高于70周岁,身体健康。

其中,首席督导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或五级职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由各学院参照学校标准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校级督导的聘任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各学院、相关部门或教师个人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向学校推荐校级教学督导;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拟聘建议人选;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名单并公示听取意见;

(四)校长代表学校对校级督导进行聘任。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督导由各学院根据教学系(或教研室)以及教师推荐(自荐)的情况,集体研究确定,由院长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由首席督导负责召集(若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总结工作、讨论问题、布置任务。督导组要及时、认真整理督导工作情况,并提交给督导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十八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领导、学院、部门反馈督导情况。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及学院对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给予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统计校级督导完成工作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工作考核,计发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院督导由各学院管理、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担任校级督导,按以下办法计算工作量:

(一)教学督导需完成同级岗位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2,同时,每周完成8~10课时的听课任务,随堂听课按1/2的比例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即随堂听课2节折算为课堂教学1节);

(二)每月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每学期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参加专项检查并形成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原则上各占1/3),可冲抵同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的科研工作任务;

(三)督导若为职员,其督导工作列为本人工作任务;

(四)完成本条例规定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非在职人员担任校级督导,按以下办法计发报酬:

(一)每周完成6~8课时的听课任务;每月提交一份督导报告,每学期提交一份综合报告;

(二)开展随堂听课并给出评价,按100/节的标准计发报酬;

(三)开展专题调研、参加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求与第二十条第一款同),按200/次的标准计发报酬;

(四)学生工作督导按200/次的标准计发报酬。

第二十四条  首席督导按500/月,督导组长按300/月的标准计发报酬。若首席督导、督导组长为在职人员,则按此标准削减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听课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督导的劳务报酬由各学院自定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校行办〔2012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上一条: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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