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借款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借款管理作如下规定:
学院教职工向学院借款,必须是因公需要,且借款事由有预算资金保障。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借款,财务处原则上不予办理。此外,个人用途一律不予借款。借款金额一千元以下的不予借款,由职工先行垫支,待业务完成后到财务处报销。
(一) 各部门因公需向学院借款时,首先由借款人填制学院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交财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手续。借款用途为接待、发放劳务等需同时经分管院长签字。
(二)借款人向学院借款时,必须列明借款事由,写明借款方式(现金或转帐),借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须随借款单据递交借款用途预算,简要列出所借款项的用途。
(三)借款人应在公务活动完成后十日内完还款手续,借款后因故未发生业务的应在确定业务未发生三日内交回借款。逾期未完清还款手续的由财务处从借款人的薪酬中扣回。
(一)严格控制现金借款。对公业务的借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转帐支付。对五千元以上的现金借款,需提交简单的使用预算。借款用于院内教职工津补贴、劳务费发放的一律不予办理;按规定应通过公务卡支付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二)在经费使用过程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开支,严禁改变借款用途,严禁公款私存、挪用挤占借款资金,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财务处将不予办理冲款手续。
(三)借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逾期尚未冲销的,借款人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对逾期未完清财务手续,且未书面报送情况说明的,财务处对审核同意借款的部门暂停借办理新的借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