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保障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法》、《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在财务处设置基建会计岗位,全面负责学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基建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一)以基建部门为主、财务处协助,于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基建投资计划,并将专项投资计划及时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审议。
(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概算数,包括以下内容:前期准备费用、土建和水电气费用、装饰装修费用、配套设置设备费用、附属工程费用、贷款利息等。
(三)财务处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在学院部门预算中列支年度基本建设收支预算,基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施工,财务处在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控制支出。
(一)基本要求:缜密研究资金投向,正确选择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力求降低筹资成本。
(二)筹资渠道和方式:吸收直接投资、银行借款、国家财政资金、社会捐款等。国拨、自筹、银行贷款落实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账核算,不得相互挪用。
(三)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自筹基建项目,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为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要合理安排贷款时间、贷款额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①年度基建投资计划。②市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③施工招标文件。④政府采购批准文件。⑤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⑥工程进度报表。⑦竣工报告。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选列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管理费: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和土地征用手续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指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可行性研究费:反映在项目建设前期进行可行性研究发生的按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性支出。
5.存款利息和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的利息收支,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借款利息增加工程成本。
6.其他待摊投资支出:指除待摊投资项目已列出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建设成本的待摊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并能单独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各种支出。
(一)基建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为经费审批人,全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支出审批,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重庆教育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工程正常费用的拨付:基建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处提供施工进度及次月资金需求月报表,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三)严禁工程项目超预算。由于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预算变更的,不论金额大小,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交项目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数额、变更比例和详细计算表。且项目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须经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提交院财经委员会审议,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若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还须提交院办公会议审定。
(一)工程款要根据施工进度或竣工决算支付。决算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施工进度或工程总预算的70%,其中:招标项目不得超过施工进度或工程总预算的70%,未招标项目不得超过施工进度或工程总预算的50%。
(二)预付工程款时,实行工程用款申请制度,由基建部门根据施工企业编制的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书,按要求填写“工程用款申请单”,监理公司、基建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审核签字后,根据相关审批程序送有关院领导审批,然后送交财务处付款。
(三)应收款在发生时要严格控制,发生后要及时清理。保证金、押金性质的借款,一定要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基建部门,要办理借款转交手续,否则对所借款项继续负收回责任;
(四)应付款,包括欠付材料款、材料质保金、欠付工程款、工程质保金和其他应付款,分清应付款性质,付款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基建部门的签字,一定要先查账后付款;
(一)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决算书,并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在项目竣工后、工程决算书审定前如需付款,如工程决算书已送交审计部门,付款时应送交审计部门联合签署意见;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二)工程结算程序:施工企业在工程峻工后应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造价包干的项目除外),先交基建部门初审,基建部门初审后交由审计部门复审。审计部门将工程决算书审定后,联合基建部门与施工单位根据审定结果核对数据无误后,由甲(基建、审计部门)、乙双方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交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最后由基建部门将审定的工程决算原件,一并转交财务处办理结算。
(三)工程决算书必须附有工程量计算表、设计变更单和其他特殊事项的说明与证明材料,原件送财务处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基建部门及各有关部门人员(包括财务处、审计部门、使用部门)现场参加,进行资产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单。基建、财务部门应联合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资产成本除工程造价等直接成本外,还应包括待摊投资和摊销费用。
(二)资产交付后,遗漏的或又发生的有关该资产的费用,一般不得列支;
(三)当年交付使用的资产,应在次年年初核销相应的基建拨款。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基建拨款到位的前提下才能办理交付资产手续。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基建部门应列出清单,按我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一)本办法适用于非经营性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核算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