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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信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信息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要求在校园网上提供各种内部网络接入和信息服务,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向网络中心备案,未经许可和备案者一律不得提供网络和信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各二级网站,不得将涉及学校财务、人事、档案等涉密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信息保密安全等级制度,“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分级审批、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二)学校网络固定栏目及内容,按业务范围和职能划分,由相关单位落实专人,提供文字内容、图片资料,按规定审核、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学校新闻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院内新闻及专题报道,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网络新闻发布制度。

(四)各二级网站(主页)的信息发布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协会组织,冠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由该团体、组织的主管部门核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校园网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

第六条 切实加强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监管,设立专人负责,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对于各栏目版主一经确认,即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正确引导,发挥各版主的积极作用,对不能胜任的版主要及时取消版主资格。


第二章 信息安全保护与监督责任

第七条 校园网的用户应当接受网络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网络中心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网络中心查处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安全审查;

(五)发现有违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网络中心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部门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四、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九条 涉及国家机密信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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