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8年06月13日 1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参照《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其换届选举时,应按照有关章程进行。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党委、纪委和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配备正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不占领导干部职数,享受同级领导干部待遇。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八)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原则;

(九)严格按市编办批复的机构和干部职数选任干部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突出政治标准,着重看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突出干事创业,坚持全校“一盘棋”,在更宽视野选拔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好干部。突出依事择人,认真考虑“该用谁”而不是“谁该用”,使领导干部能力素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突出廉政要求,凡是廉洁上有硬伤或问题疑点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作为人选。突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防止唯亲唯利、小圈子用人。

注意领导班子成员性格、能力、特长的互补和学科专业结构的合理搭配。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女性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四年,原则上应任满四年。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在干部调整中,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本人岗位类别评聘相应职务职级,享受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六)处级正职领导人员,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二年及以上;

2.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分别工作一年、两年、三年以上,并曾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及以上;

3.现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并曾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及以上。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从管理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三年及以上或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学校认定的业务科室正职负责人或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三年及以上;

2.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分别工作三年、四年以上,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

3.现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上。

(五)担任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行政业务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背景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性质较强的行政管理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背景,或三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处级正职必须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应该愿意并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

(七)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干满四年。

(八)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十)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提任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领导干部,还应当符合各自章程及相关要求。

(十一)近四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的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主要领导的要求,综合分管领导及有关方面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经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以下简称“干部工作五人小组”)参加的干部会议研究,形成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干部调整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因工作需要,也可采用不确定具体职位的非定向推荐。

第十六条 根据岗位性质和有关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二级学院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范围一般应当包括:

全体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会主席等。

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范围一般应当包括:

全体校领导、管理部门正处级领导干部。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全体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等;二级学院处级干部还须在本学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推荐。

(二)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党委综合考虑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名单。

(三)组织进行会议推荐。

(四)对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参照第十六条确定。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干部工作五人小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党委研究同意,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由学校“干部工作五人小组”推荐、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向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党委书记与校长及其它班子成员沟通,并经充分酝酿后,确定拟提任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对拟提任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研究,确定拟提任考察对象人选。

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提名人选应事前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同意后,进入下一步程序。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提名人选应事前报市委教育工委同意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授权组织部门牵头组织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一)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团结合作、群众观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四)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教学单位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

2.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

3.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4.其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学校党政工作部门、群团组织的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所在部门处科级干部。

2.所在部门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

3.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

4.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按照“凡提四必”要求,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对考察对象开展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等工作。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非中共党员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的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经学校“干部工作五人小组”会议研究,形成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建议方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意见。民主党派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学校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遵循《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宣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处级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请市委教育工委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七条 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

(一)委任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任用方式。

(二)选任制。按照上级规定,基层党组织、纪委、工会、团委负责人实行选任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免。

(三)聘任制。行政干部实行聘任制。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间接到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应根据反映或举报情况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校党委处理决定。公示结果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在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党委和群团系统的干部以学校党委文件发出书面任职通知;行政系统的干部以学校行政文件发出书面任职通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党委常委会决定试用之日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进行任前党风廉政谈话。班子换届时可由学校党委同所有被任用干部集体谈话。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接到任职或免职通知后,认真填写离任交接单,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或做好岗位交接工作。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离任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重点是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强化干部交流后发挥特长。交流可以在党务与政务之间、机关部门之间、学院之间、机关与学院之间进行。

(三)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集中的正职岗位任满两届的必须交流。教学单位的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校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交流。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交流的领导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如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按期到岗履职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干部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对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干部任职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出国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视为自愿辞职。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五)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履职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或未按选任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相关任职决定一律无效,取消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由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