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2018年部分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8年06月13日 18:40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尽快配齐各级领导班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参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于2018年6—8月开展部分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调整和选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教职员工信得过的干部选配到领导岗位上来,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实干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实现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目标、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建设合格普通本科院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八)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个人志愿相结合原则;

(九)严格按市编办批复的机构和干部职数选任干部原则。

三、选任范围

处级领导干部空缺岗位情况另行通知。

四、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6.处级正职领导人员,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二)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

1.党政机关部门正职还应当具备:

(1)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全局观念强;

(2)较强的服务意识,善于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3)较高的政策水平,文字口头表达和调查研究能力强。

2.党政机关部门副职还应当具备:

(1)较强的协作意识;

(2)较强的执行力,能及时高效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3)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部门业务工作。

3.二级学院副院长还应当具备:

(1)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较强的执行力,能结合分管领域创造性开展工作;

(3)熟悉本学院教学或科研或学科建设等工作,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五、任职资格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有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二年及以上;

2.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分别工作一年、两年、三年以上,并曾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及以上;

3.现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并曾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及以上。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从管理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三年及以上或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等学校认定的业务科室正职负责人或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三年及以上;

2.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分别工作三年、四年以上,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

3.现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上。

(五)担任二级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背景的专业技术职务。财务处长等专业性质较强的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背景,或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应该愿意并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

(七)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提任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领导干部,还应当符合各自章程及相关要求。

(十)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十一)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此次处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年龄、任职经历及聘任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2018年7月31日。

六、工作程序

(一)动议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按照学校党委主要领导的要求,综合分管领导及有关方面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二)制定方案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学校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形成《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2018年部分处级领导干部调整及空缺处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干部调整和选任工作方案。

(三)动员部署

召开动员大会,对本次选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学习学校党委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空缺岗位,提出工作要求。各单位部门传达学习干部选任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并作相应动员部署。

(四)自愿报名

学校党委根据岗位需要,对个别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然后公布空缺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和职数,组织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相关人员,根据公布的领导干部岗位和职数,均可结合自身情况,填报“岗位意向表”(见附件1)。填报意向时应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未填视为放弃所填意向以外的岗位。

(五)谈话推荐

由党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谈话推荐,谈话推荐的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确定。

二级学院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范围一般应包括:全体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会主席。

管理部门处级干部的谈话推荐范围一般应包括:全体校领导、管理部门正处级领导干部。

(六)会议推荐

在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党委综合考虑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名单,组织进行会议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全体校领导、科级以上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等;二级学院处级干部还须在本学院全体教职工中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推荐结果,党委视情况进行第二次民主推荐。如需进行,适时到相关单位组织第二次推荐。

(七)组织考察

1.研究提出拟提任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届满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向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党委书记与校长及其他班子成员沟通,并对拟提任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提任考察对象名单。对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关键岗位,按照规定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2.发布考察预告,对拟提任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同时,坚持“凡提四必”,学校对考察对象开展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等工作。

(八)讨论决定

考察结束后,在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基础上,综合组织考察情况,由学校“干部工作五人小组”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初步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九)公示

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宣布任免

对公示结果、“凡提四必”情况不影响任职的,由学校党委、行政按规定程序分别行文任免。学校党委召开干部大会,宣布任免文件,进行集体谈话。学校纪委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七、时间安排

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安排进行,于2018年6月至8月基本完成空缺处级干部选任工作。因故确需临时调整时间的,以具体通知为准。

八、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干部选任工作,学校成立处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邹 渝

副组长:杜惠平、聂 鹏(常务)

成 员:张 辉、张云平、陈永跃、刘 琴、杨燕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组成如下:

主 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

九、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批准的内设机构和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严守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交流调整、选拔任用干部。

(二)在处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中,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广大干部和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十不准”(附件2)等纪律要求,自觉抵制拉票贿选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对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全体干部要以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好个人意愿和组织需要、局部利益和全局发展之间的关系,要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积极支持和自觉服从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四)本次干部选任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干部交流调整、选拔任用工作予以监督,并接受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

纪委办公室电话:61638079

纪委书记办公室电话:61638005, 13883216772

附件:1.处级领导干部岗位意向表

2.选拔任用干部“十不准”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