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建设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日期:2018年09月17日 10:18

第一条 为提高二级学院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二级学院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行政事务,负责和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精神,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研究落实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研究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其中重要事项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实习实训、校企校地合作中的相关工作,其中重要事项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研究绩效分配方案,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研究拟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财务处统筹安排。在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方案执行。

(八)研究决定预算内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研究10万元以上预算内支出,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研究拟定预算外支出建议方案,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

(九)研究决定学院教学、实验实训、办公等资产配置、采购及处置。

(十)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工作方案及事项。

(十一) 研究决定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安排及经费。

(十二)研究落实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十四)研究学院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十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成员提出,学院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同意。议题提出后,学院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会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组成。院长不在学院时,可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事项,二级学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研究事项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与会人员,相关会议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可以在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在会后协商做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院长办公会议后由学院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应做出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若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作为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指导意见,各二级学院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