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实施办法
日期:2013年01月04日 15:03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经常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下同)是各级团组织的政治任务。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重庆市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细则》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荐”工作的目的在于经常地、及时地将有入党要求的优秀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不断壮大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而协助党组织做好在优秀团员、青年中吸收党员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严肃认真,坚持推荐条件,集体讨论,保证质量,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四条“推优”的对象包括全校的团员、青年,受到各级组织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青年等表现突出的,可优先予以推荐。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一)有入党要求(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有入党愿望表示);

(二)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申请入党的或28岁以上,35岁以下青年入党的,他们中的优秀分子,也可经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

(三)信仰共产主义、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学,群众反映好;

(五)在生活、工作、学习中起带头作用。

第六条 一般团员的“推优”程序:

(一)团支部推荐提名

(二)本人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三)团支部填写推荐意见

(四)团总支审批

(五)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校团委、学生会、各系团总支、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的“推优”程序:

(一)所在组织推荐提名

(二)本人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三)团总支填写推荐意见

(四)校团委审批

第八条 经团总支审批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在审批后一周内将推优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 提名推荐可结合团员年度教育评议进行,也可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校团委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检查;各级团组织要层层落实“推优”的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各系团总支和团支部应当经常分析团员、青年队伍状况,分期分批落实推荐对象,并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第十二条 凡在“推优”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团纪处分直至校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对团组织推荐的对象,应当及时研究,并同团总支沟通情况,列入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党员发展细则的规定统一进行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把“推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做好吸收优秀团员、青年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把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性计划与“推优”工作的规划结合起来,同步研究,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总结。

第十五条 各系团总支可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