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党委组织部(党校) 日期:2013年05月13日 17: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支部)要把在师生员工中吸收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禁突击发展,严防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

第四条 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对党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

第五条 自愿入党的教职工和学生应以提交入党申请书形式申请入党。入党申请书应反映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了解,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坚定信念,对共产主义事业有必胜的信心,应体现出高等院校师生的政治素养和理论素养。

第六条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一般应在15天内指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入党动机,予以鼓励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帮助和引导。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递交入党申请书者,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础人选。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及程序是:

(一)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且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或党小组推荐,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预备人选。

(二)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拟定人选名单。

(三)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四)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在进入我校学习(工作)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进入我校后仍继续要求进步的,原则上应重新提出申请,其在原学校(单位)时的表现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基本具有端正的入党动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了解,积极要求入党。是非明确,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务,生活简朴,能够模范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党小组或共青团组织负责向党组织书面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并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被联系人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被联系人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端正入党动机,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不断端正其入党动机。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相应的学习小组,进行党的知识及思想理论问题探讨和研究。党组织可以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办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对经过培养教育半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推荐、党总支批准进入学院党校学习。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院党校的培训学习是组织发展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考入或因工作调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仍需参加学院的党校培训。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汇报制度。党支部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列为近期发展对象后,应有一次系统的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反映出本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及其他需向党组织汇报的问题。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被联系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定期考察制度。培养联系人应当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发展状况,注重考察其现实表现,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杜绝突击填写。

培养鉴定意见中,既要肯定优点,又要具体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分析制度。党支部至少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调整和充实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党校定期举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党校学员推荐程序是:

(一)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团组织的推荐意见,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提出参加党校学习学员名单,报党总支初步审查。

(二)党总支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查确定学员名单,报学院党校审定。

第十七条 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入学条件:

(一)书面申请入党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半年以上。

(二)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三)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应暂缓考虑。

(四)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在校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

(五)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够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带动其他人共同进步。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及预审

第十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条件成熟并经党校培训结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要及时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若联系人不适宜作入党介绍人,应由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条 党总支(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一)关于如何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外调材料应加盖基层党组织的公章,通过查档所取的材料应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党组织专用章。

(二)关于如何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公示一般为3-5天,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受理相关反映意见。公示时,必须公布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联系方式、公示电话及投诉信箱。公示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安排与其谈话,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好吸收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总支预审制度,重点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预审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组织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党总支应组织所属支部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并定期研究、调整、充实(每学期至少一次)。发展规划报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党总支为单位。规划期为学生学制年限。各学期组织发展比例,应当既考虑相对平衡,又突出重点。在毕业生离校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发展入党。

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党总支为单位。

组织部门审查党员发展时,应以批准的组织发展规划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坚持发展党员标准。发展对象应品学兼优,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群众中能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相关栏目,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目。

第二十七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经党总支同意,方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逐个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考察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和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八)宣读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如实反映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党员出席会议情况、大会讨论情况、发展对象的态度和表决情况。

(九)支部书记总结。

支委会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决议的填写和相关材料的报送。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在收到组织发展材料后,应及时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可由党总支委员、特邀组织员或热心党务工作且工作经验较丰富的同志担任。

谈话人的基本任务是: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向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

第三十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第三十一条 在收到党员发展材料后,学院党委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条件成熟的党总支,党委可授权审批,得到授权的党总支应将审批结果上报院党委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坚持预备党员宣誓制度。各党总支应及时组织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宣誓。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一次,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学院党委定期举行预备党员培训班,参加培训班的培训学习是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程序。各党总支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应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其转正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宣布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为党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缺点,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转正决议。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有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六)党支部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上。

第四十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党总支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加强教育。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专人分管,每学期要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根据有关规定,有六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培养人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培养人和介绍人。培养人和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衡量申请入党人入党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把好发展党员第一道关。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动摇或群众反映有其他问题,不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介绍其入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申请入党人,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权力。除经常帮助申请人学习外,还要定期、如实向支部汇报申请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在支部大会讨论被介绍对象入党前,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被接受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责任。

(二)党支部的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的;或者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或者不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报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或者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不详细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考察情况的;或者不经过全体党员讨论表决,以宣读代替表决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章或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党员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党总支的责任。支部讨论发展党员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议。党总支不派人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召开总支会讨论上报党委的;不召开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经上级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总支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接受预备党员的,要追究总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委的责任。党委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公示期间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的;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予以审批的;审议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及时向报批党支部通知的,要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五)调查人员的责任。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的本人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六)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不如实向有关组织报告公示举报其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审批、档案材料不齐全、档案遗失等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并取消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当年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