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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日期:2018年09月17日 10:13 阅读: 属于:通知公告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程序,更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院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2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各项决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讨论研究贯彻意见,部署安排重要任务,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研究决定有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包括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维护稳定、统一战线等工作。

(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重大事项,应在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党总支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五)讨论审议本级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宜,研究制定贯彻本级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六)讨论决定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具体办法。

(七)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副书记或其他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总支委员,非中共学院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讨论决策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教师党支部书记须参加。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前需与党员院长沟通,听取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提前1—2天由办公室或组织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前送达。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八条 凡提交党总支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九条 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并根据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除了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对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办公室主任送阅会议纪要或记录。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具体过程和内容。

第十四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遇紧急工作,书记在与党总支委员分别沟通情况后可暂时做出决定,但应提交下次党总支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总支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党总支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党总支会议提出讨论,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七条 党总支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总支要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纳入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中去,自觉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党政机关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参照本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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