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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抽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日期:2018年01月04日 18:15 阅读: 属于:干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高等院校、国有重点企业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规定,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1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我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抽查核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教育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是从严管党治吏的有效措施。2017年初中央出台两项法规后,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狠抓贯彻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报告制度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开展2018年集中报告工作,采取各种切合实际的措施,抓好两项法规的宣传,加大政策指导和解读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要注意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领导干部,促其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

二、认真组织填报汇总工作

(一)集中填报

2018年集中填报工作在1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报告对象范围、报告事项内容,认真组织领导干部严格按两项法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见附件1)。对领导干部填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释疑解惑,帮助他们准确做好填报工作,尽可能减少出现报告不符的情况。

填报时,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八个事项,集中填报后,如有发生变化的,领导干部应在事后30日内,书面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受理转交

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报告材料的受理和转交工作。受理时,要对报告表每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填报内容规范、完整。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数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市管干部的报告材料,由工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受理后,填写《2018年市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象统计表》《2018年市管干部报告对象变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于2018年2月14日前交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处。

(三)录入汇总

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管理系统,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信息准确、完整录入数据库,逐项进行校对,确保录入信息与领导干部填报情况完全一致。对明显存在应勾选未勾选、填报不全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录入的,应及时责成领导干部补充完善。

要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报告情况的汇总综合分析工作,针对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措施,形成汇总综合报告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于2018年3月底前,连同汇总数据包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三、精准精细开展查核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两项法规要求,认真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工作。随机抽查工作在二季度集中开展。

(一)查核对象

凡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考察对象为正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人选、换届时拟继续提名人选等,都要进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按所有报告对象10%的比例分类分级进行,当年已进行过重点查核和2016年已被随机抽查的,不再列入当年随机抽查范围。

(二)委托方式

重点查核和随机抽查均通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数据,并生成协助查询工作表,于每周四前将委托数据包发至组工内网个人事项报告查核工作专用邮箱或机要专送。

(三)从严比对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把严和实统一起来,把政策、实际和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以对组织和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查核结果认定和处理工作。对报告情况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应请领导干部本人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可资佐证的依据,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了解或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提出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从2018年2月起,根据新填报的情况进行查核比对认定。委托重点查核时,同时报送前一批次委托查核结果的处理情况;委托随机抽查时,在查核结果反馈60天内报送处理情况(见附件4)。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本年度查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数据管理。年初集中填报后,任何人不得在报告表上涂改、增补内容。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且即时报告的,可作为查核处理的依据。凡报告人被列为查核对象后或者根据组织要求说明的情况,一律不作为比对处理的依据。

(二)严格结果运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抽查核实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查核结果与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严肃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工作纪律。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报告材料不得擅自查阅复制、违规转递、分散、销毁和丢失。专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电脑不得连接任何网络,不得使用除光盘以外的其他移动存储介质传递数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检察机关等因工作需要查阅报告材料的,应完善审批手续(见附件5)。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随意扩散相关信息。对违反纪律要求的,一律严肃处理。

请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填报同志,并于2018年1月5日前将2017年度查核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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