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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保证票据管理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从财政、教委、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票据,是学校收取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开具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核发、收缴、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部门未经财务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购置、印制任何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部门(单位)。学校附属或控股的,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二级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其中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重庆市医疗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税务票据专指《重庆市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六条 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等)的款项结算。

(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事项时开具。

暂收款项是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代收款项是指由学校按照批准项目及标准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应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时开具,主要是指学校接受用于学校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用于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用于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等。

(四)《重庆市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用于校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票据。

(五)税务发票用于学校向个人及外部单位提供教育劳务收取服务性收入时开具,包括:

1.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资源占用费;

3.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4. 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6.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七条 票据管理包括票据购置、保管、领用、使用、核销等,票据使用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其中校医院票据的购置、保管、使用、核销由校医院按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方案报学校财务处备查。学校审计处、财务处对校医院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进行票据管理,建立票据购置、发放、核销的台账登记制度。

第九条 票据的购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到市教委购置,税务发票由财务处到税务部门购置。

第十条 票据领用

(一)财务处因工作需要使用票据的,由处内票据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单独领用票据的,须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其中领用票据的经办人必须为学校正式职工。

(三)各部门(单位)领用财政性票据前须向财务处提交经物价、教委等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及超标准收费。

(四)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申请核定领用票据的数量。领用票据应限定使用时间,逐次结清,前期未结清者后期不再办理续领手续。

(五)票据的所收收款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统一核算。开票部门应确保票据填开金额及时足额转入学校银行账户。财务处对领用票据进行定期清理。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预开收费票据的管理

预开收费票据是指是指学校各部门根据经济合同接受外单位转款,应外单位要求预先开具票据后转款的行为。学校目前可以预开的票据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性捐赠票据,超出学校开票范围的票据开具申请单位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预开票据对应款项属于学校收入或代收款,必须严格管理。

部门(单位)申请预开票据,应该签署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预开票据承诺书(见附件1,根据经费管理权限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

涉及应税的资金,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财务处按照税后金额作为学校收入,并按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收入,项目负责人向市科委和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科技处和财务处予以配合,手续完毕后财务处开具免税发票。

票据开出后,申请部门负责款项催收,原则上票据开出后一个月以内款项必须打到学校账上;超过三个月不能到账的,申请部门必须退回原预开票据;超过半年不能到账同时又不退回预开票据的,学校有权停止该部门预开票据资格,同时从该部门事业经费中进行抵扣。票据开出后实际到账金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申请部门必须退回原票据作废处理后才能根据实际金额重新申请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虚开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使用及保管

(一)财政局监制《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重庆市其它部门门诊(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二)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校财务处报告。

(三)填写票据应确保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各联一致、印章齐全。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收费票据要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并粘在原存根联上,联次齐全,不得涂改或毁弃。

(四)各部门(单位)在缴款时,要求存根联和记账联一并交至校财务处,并由缴款单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在记账联上作为凭证附件,另一份随同票据存根用于办理票据领用核销手续。财务处对票据的入账和核销进行管理。

(五)各部门(单位)应建立票据领用、保管、使用、缴销登记制度,确定专人妥善保管。擅自转借、转让、代开,拆散,销毁票据的属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领用单位及当事人负责。

(六)对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票据收费的,学校有权责成退还,对使用票据收取的相关款项不及时转入学校账户的,视为小金库,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其它处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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