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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加强财务监督,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12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根据市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日常报销业务均入职工公务卡。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内,职工执行公务活动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原则上杜绝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管理

第五条 我校确定中国银行重庆学府路支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财务处反映。

第六条  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申请开卡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部门批准后到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公务卡支付的需要,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壹万到叁万元整。

第九条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因公务卡密码泄露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职工调出、离职、退休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同时须向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对账单将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寄达。持卡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以便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公务卡溢出部分,可以提取现金,并免手续费,但是透支取现需自行支付利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范围

参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支付的小额零星商品及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其中: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七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

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发放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等支出;

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按学校报账审批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以上所有未能使用公务卡的事项,支付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执行大额资金付款规定,应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结算,凡未使用银行对公转账结算的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原则与程序

第十五条  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学校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若通过网上支付,需提供银行账单或交易记录。

(三) 职工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回单位报销。

 

(四)因退货等原因,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须及时将相应已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以发卡行规定为准)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一)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结算后,持卡人最迟在距离到期还款日15个工作日前,整理好所有公务消费原始票据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先办理报销手续或自行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公务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职工个人要加强对公务卡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保持沟通,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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