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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承担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学校党务公开日常工作。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委办等部门负责做好党务公开的干部队伍培训、督查考核、宣传引导、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等,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学校改革发展部署安排、重大事项等重要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情况,党员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重要文件、活动情况;

(六)巡视巡察督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委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情况,党总支(直属支部)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专题党建活动等情况;

(五)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情况;

(七)巡察督察反馈、整改等情况,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工作机关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党务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校改革发展、出台重大决策、推动重大项目、涉及师生重要利益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三)各总支(直属支部)、各职能部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会同党委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政办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法规、保密审查。

(三)审批。各相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方式:

(一)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OA系统发布等方式。

(二)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会议、校报、校园广播、学校官网、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发布。

(三)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例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已经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拟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直接关系师生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学校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党务事项,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推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舆情回应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汇集,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强化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完善党员旁听党委有关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有关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和座谈等制度,提交党委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党建工作考核、基层党建督查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将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其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务公开工作监督部门未履行好职责,造成上述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及所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会同组织部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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