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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51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会决议,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等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中长期规划,审议确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章程及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四)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审议稿。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和纪委会提交全委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建议方案,并经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须经过必要程序。除特殊或通报情况外,会议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六条  全委会议题材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初审,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送至相关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全委会出席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固定列席人员为非党委常委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参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出席、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最后发言。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由全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督办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报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事项由相关校领导牵头落实,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全委会或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全委会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下次会议重新审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更改之前,必须执行,不得有违背组织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正式公布前或授权传达外,不得对外泄漏。对于涉密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一)出席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时,须直接或通过党政办公室主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

(二)列席人员不能列席时,须通过党政办公室主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派相应人员列席,将名单提前1天报党政办公室。

(三)会议期间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场,参会人员集中精力开会,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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