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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校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并处理信访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访办),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处理信访事项。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积极主动配合,归口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中涉及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部门、二级学院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

(七)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直接向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信访办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就下列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提出信访:

(一)学校有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对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上述第(二)、(三)项信访事项,如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学校信访办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部门、二级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凡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的,信访办应主动与该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请上级信访办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按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

(一)学校信访办对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

1、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阅后,在上级规定时限内处理完结;

2、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3、属于部门、二级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4、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5、对应当由学校外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经领导批阅后,及时转交其他单位。

(二)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对直接受理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办结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无规定时间的,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将报告提交信访办,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只办不转,归口到学校信访办,由信访办根据办结报告作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研究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或上级部门。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未提出延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协调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者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损毁、遗失信访资料,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遇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者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办负责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本规定未涉及到督办事项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者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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