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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突出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突出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试  行)

 

为激发全校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办学氛围,结合学校当前实际,特设立突出贡献奖励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学校办学赢得重大声誉,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奖励的单位、团队或个人,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标志性成果或突破性成果,受到国家或重庆市表彰奖励的团队或个人;

2.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平台建设取得突出成果,获教育部、重庆市立项建设的单位或团队;

3.先进事迹、专业影响、典型经验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获得国家或重庆市表彰的个人。

4.其它重大、突破性成果。

二、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重大教学、科研成果奖

获奖级别

获奖类型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国家级

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学成果:国家级8-12万;重庆市2-4万;

科研成果: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团队或个人

重庆市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重庆市政府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重大建设成果奖

获奖级别

获奖类型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国家级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其它重大建设成果;

10万

单位或团队

重庆市

重庆市211协同创新中心;

重庆市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重庆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

重庆市重点学科;

其它重大建设成果。

5万

(三)重大个人荣誉奖

获奖级别

荣誉类型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国家级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全国教学名师;

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

全国师德标兵奖;

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授予的其他高层次人才荣誉;

2万

个人

重庆市

重庆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重庆市突出贡献专家;

重庆市教学名师;

重庆市高校优秀辅导员;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市委市政府委授予的其他高层次人才荣誉。

1万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突出贡献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拟定突出贡献奖励相关制度以及推进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奖励认定

(一)纳入“突出贡献奖励”的项目,应是体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高水平、标志性成果或项目,或为学校赢得重大声誉的个人或团队。涉及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一般性成果、其它各类荣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绩效方案整体框架内,完善相应奖励文件并实施。二级学院对教职工的奖励应在自身绩效方案内进行统筹安排。

(二)突出贡献奖励每年举行一次,获奖数量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获奖数量不设下限,以宁缺毋滥为原则,奖励在学校发展进程中潜心本职工作,努力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三)奖励工作启动后,由申请单位(团队负责人或获奖人)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突出贡献奖励审批表》,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盖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四)本实施办法明确列示的奖励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长审批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未明确列示属其它奖励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团队负责人或获奖人)进行申报,由领导小组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项目经公示后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执行最高级别奖励;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二)单位或团队所获奖金,由单位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进行分配;

(三)奖励时间认定以项目立项时间或上级文件时间的当年为准;

(四)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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