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综合管理 > 管理规章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文版头发文字号管理规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文版头发文字号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公文的规范化管理,正确使用和处理各类公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公文版头和发文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公文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文件格式版头

1.《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版头用于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公布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

学校党政各部门以学校党委、行政的名义向全校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如传达、贯彻党政的有关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通知重要事项,也可用此公文版头,但编相关部门发文字号,加盖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

2.《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办公室文件》除用于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3.《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共青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分别用于纪委、工会和团委制发公文。

(二)函件格式版头

4.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用于涉及普通的、常规性、单一业务职能的事项,以及本部门相关制度发文,盖职能部门印章,发文号依次编号。

5.《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用于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根据需要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二、发文字号

(一)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和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如图例所示,“重二师发”为发文机关代字,“〔2017〕”为发文年号,“1号”为发文序号。

    例:   发文机关代字  发文年号  发文序号

↓           ↓         ↓

重二师发(函)  〔2017〕    1号

(二)对外发文时,发文机关代字一律为“重二师+发文代字”。例如以校行政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时发文字号为“重二师〔2017〕1号”;以校行政名义向外单位商洽工作时发文字号为“重二师函〔2017〕1号”。

(三)各发文代字如下:

上行文:重二师委           重二师

下行文:重二师委发         重二师发

        重二师委办发       重二师办发

 件:重二师委函         重二师函

注:纪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参照执行

三、附

1.各单位、部门未经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不得以公文形式对校外制发公文和函件。

2.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

上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的暂行办法

下一篇: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